檢警調查,蔡女領有專業保母技術證,於2022年8月1日起,以每月1.5萬受僱擔任「小桃子」保母,但照護僅2個月,就接連以外力撞擊、扭轉耳朵或持續搖晃身體方式加害女童,11月9日蔡女發現其雙手癱軟,緊急駕車將女童送醫急救。
同年12月2日,女童顱內出血,併發缺氧性腦病變、肺炎、引發多重器官衰竭不治死亡,檢警偵辦發現,蔡女3度傷害女童,並在「寶寶日誌」APP偽造照護過程,向法院聲押獲准。
全案經國民法官審理,蔡女不但否認犯行,其律師也指出,檢方證據無法證明女童傷勢與蔡女有關,且蔡女撫養3名未成年子女,有房貸壓力需要保母工作,沒有斷送自己收入動機;國民法官不予採信,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傷害罪、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傷害致死罪等,判處3月及9年徒刑。
全案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合議庭認為,原審量刑適法,無過重過輕,駁回上訴,維持一審9年3月刑期。
《刑法》第277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款,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另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可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