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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保費罰則違憲!過苛不符比例原則 衛福部需2年內修正

出版時間:2026/02/06 17:03
生活 醫藥
林芳如 文章
大法官判定現行補充保費逾期未繳罰則過苛不符比例原則,健保署將建立裁量基準,讓執法更具彈性。林芳如攝 zoomin
大法官判定現行補充保費逾期未繳罰則過苛不符比例原則,健保署將建立裁量基準,讓執法更具彈性。林芳如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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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芳如/台北報導】全晟土木包工業負責人陳冠均2017年發薪給3名工人時未依《健保法》規定繳納補 充保費3萬1千元,因不滿遭健保署裁處3倍罰鍰,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日(2/6)判決《健保法》第85條部分違憲,處罰過苛不符比例原則,相關機關應於2年內修正。衛福部社保司回應,將請健保署針對個案違規判斷建立「裁量基準」,讓執法更具彈性。

全晟土木包工業負責人陳冠均2017年分別發給黃榮豐等3名工人59萬、63萬、39萬餘元薪資,屬健保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稱「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應依規定計收補充保費,由陳冠均給付時扣取,總共需於向健保署繳納3萬1千元,因逾期未繳,遭健保署裁處3倍罰鍰。

陳冠均不滿裁罰過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救濟,但都遭駁回,於是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日(2/6)判定《健保法》第85條部分違憲,認為以「應扣繳之補充保險費金額」作為裁罰金額之唯一標準,並處以固定倍數之罰鍰,可能造成處罰過苛而有情輕法重之情形,不符責罰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違反《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

憲法法庭要求,相關機關應於2年內修正,修正完成前,相關機關及法院於個案適用規定有顯然過苛之情形,依本判決意旨辦理。

衛福部社保司司長張鈺旋今日(2/6)回應,大法官認為現行《健保法》第85條將「扣繳補充保費的金額」作為計算罰鍰的唯一標準,採固定倍數處罰,可能導致對個案的處罰顯然過苛,衛福部將依照判決意旨,在判決公告之日起兩年內,朝向修法方向進行檢討與修正。

在法律尚未修正前,法院或相關機關在個案判斷上,應參酌違規情節輕重,給予適當裁罰,不再受限於《健保法》第85條原本「固定倍數」,如一倍或三倍的硬性規定。張鈺旋表示,將轉知執行單位健保署,針對個案違規判斷建立「裁量基準」,讓執法更具彈性。

不過張鈺旋強調,儘管憲法法庭針對罰則部分做出判決,但「收取補充保費」仍是維持健保制度穩健運作的重要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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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釋憲 # 憲法法庭 # 補充保費 # 健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