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要法庭直播夢碎!高院駁回抗告 理由曝光
【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有關法庭庭訊公開播送的《法院組織法》條文,已於10月16日施行,規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矚目案件,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可依職權裁定或依當事人聲請,以適當方式公開播送辯論及裁判宣示。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對此提出聲請,要求京華城案適用,台北地院12月2日裁准京華城案言詞辯論及裁判宣示的錄音、錄影,准予實施「公開播送」,最遲應公開播送的時限,為該案裁判宣示或公告後5日。該案被告柯文哲、沈慶京不滿台北地院未准許「直播」,端木正認為自己只涉犯偽造文書輕罪,依法不應公播,3人分別提抗告,高等法院今裁定駁回柯、沈的抗告,但裁准端木正部分無須公播。全案確定。
柯文哲、沈慶京抗告失敗理由
柯文哲、沈慶京日前提抗告,主張法院實施公開播送可採「同步」、「即時」方式,而司法院訂定的《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辦法》規定應於「案件裁判宣示或公告後播出」,一律限縮為裁判宣示或公告後「事後」播送,已逾越母法《法院組織法》授權,台北地院審竟依實施辦法裁定「事後播送」,顯未堅守審判獨立。
端木正的抗告理由則是,他涉犯法定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屬於《法院組織法》所定不得公開播送的案件,北院裁定他的部分也要公開播送,並不合法。
高院合議庭審理抗告案,認為《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辦法》相關規定,是司法院依《法院組織法》授權所訂立,是執行法庭公開播送細節性規定的行政命令,授權明確,內容也符合法庭公開播送確保人民知的權利、當事人公平審判權及實現公開透明的正當法律程序立法目,並未逾越授權範圍,且無違背母法規範意旨,台北地院依規定裁定京華城案准予公開播送,並敘明事後播送方式的適當理由,並無違誤或不當,因此駁回柯文哲、沈慶京抗告。
端木正抗告成功
至於端木正,高院認為他涉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依《法院組織法》屬不得公開播送案件,北院卻裁定端木正部分也要公開播送,並不合法,端木正抗告有理,因此高院今撤銷北院有關端木正公開播送的裁定。
全案不得再抗告。
北院裁准京華城案法庭公播
台北地院12月2日裁定指出,審酌京華城案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又是社會矚目案件,公開播送尚無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對程序參與人及他人生命、身體、隱私、營業秘密或其他權益造成損害之虞,因此裁准公開播送。
不過,依照司法院制定的《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辧法》第10條規定,實施公開播送以完整播送為原則,北院考量本案被告等人經起訴之事實具相關連性,難以分割,因此裁定包括柯文哲與本案其餘當事人及參與人的言詞辯論及裁判宣示,均公開播送。
法庭公播非直播
雖然京華城案合議庭裁定柯文哲庭訊可公開播送,但並非直播,根據司法院訂定的《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辧法》,為避免法庭錄音、錄影以即時公開播送方式,導致參與訴訟程序者恐有危害其生命、身體、自由、隱私、財產或嚴重影響審判公平性的情形,無法適當處理,因此規定於該案裁判宣示或公告後播出,以便得以變聲、變像或以其他隱匿個資方式處理。
台北地院指出,京華城案辯論及裁判宣示過程,最遲應公開播送的時限,為該案裁判宣示或公告後5日。也就是說,要等到本案宣判後5天內,外界才能在台北地院網站看到相關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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