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個月毒駕5845件!下月嚴罰上路 未戒毒不得換照、再犯終生禁考照
【記者施智齡/台北報導】台灣近月屢傳毒駕致死車禍,今年前四個月舉發並移送的毒駕數字累計5845件,是去年整年數字過半,釀20 人喪命,超越去年的19死。行政院跨部會整合,大動作向毒駕宣戰, 今晚警政署全台大執法,展現打擊毒駕決心。
行政院會今通過法務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交通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增列唾液採驗選項,強化第一線執法人員工具,同時增訂毒駕、拒絕毒測者,一律吊銷駕照,3年內不得考照;且不論車輛屬何人所有,一律依法沒入車輛。毒駕累犯及致人重傷或死亡等相關嚴重情形,終身不得考照。
行政院會連2周拍板修法嚴懲毒駕,上周通過《刑法》、《陸海空軍刑法》等修正草案,今日再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3條、第36條修正草案,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其中,《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對現行特定人員採驗方式僅限於尿液檢體之規定,增列唾液為採驗種類。法務部次長黃謀信於記者會表示,增加唾液檢驗,是為了時效性的考量,因為尿液檢驗需時間,唾液可以即時顯現是否施用毒品。現在有唾液快篩,準確度、效度都能達到百分之百,為讓主管機關因應實務需求,修法增列唾液篩檢,增加第一線主管機關執行毒品防制的時效性。
而法務部「毒品審議委員會」昨日也審查通過,將「依托咪酯」毒品由第二級改列為第一級,製造、運輸、販賣最高可處死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此次修法強化毒駕違規行為罰則、加重再犯高風險毒駕處罰,並且建立吸毒者「預防性吊照」管理機制。
行政院長卓榮泰指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四項修正重點:第一、增訂毒駕或拒絕毒測者,一律吊銷駕照,3年內不得考照;不論車輛屬何人所有,一律依法沒入車輛。毒駕累犯及致人重傷或死亡等相關嚴重情形,終身不得考照。
第二,建立吸毒者預防性吊照機制,凡經警察機關確認吸食毒品屬實者,一律預防性吊銷駕照,2年內不得考照。第三,吊照期間再次違規上路,加重處罰,並一律依法沒入車輛。以及第四,增訂毒駕同車乘客共同責任處罰。
卓榮泰表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兩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交通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並與內政部警政署、衛福部等相關機關密切合作,完善毒駕聯防機制。
卓並請政委陳時中、林明昕持續督導衛生福利部與相關部會,於下週將《菸害防制法》再提報院會,進一步完善法制配套,展現政府打黑反毒的堅定決心,全力遏止不法。
交通部說明,近期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後駕駛汽機車頻繁發生,吸食毒品等行為本身涉犯刑事法律,其對交通安全之危害性比酒駕更為嚴重,有必要加重處罰。
另毒品成癮係造成毒駕反覆發生之核心原因,對於汽機車駕駛人之生理及心理皆有嚴重影響,為防患未然,有必要從源頭加強駕駛執照之管理,以杜絕毒駕情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要點如下:
一、汽車駕駛人因毒駕、拒絕接受毒駕稽查或測試檢定,或經警察機關確認有吸食毒品等情形而吊銷駕駛執照者,如於駕駛執照吊銷期間再違規行駛道路,加重其無照駕駛處罰,並沒入該汽機車。(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
二、就毒駕行為由現行吊扣駕駛執照加重為吊銷駕駛執照;經警察機關確認吸食毒品亦吊銷其駕駛執照;提高毒駕累犯罰鍰額度;提高拒絕接受毒駕稽查或測試檢定及其累犯之罰鍰額度;增訂毒駕同車乘客之處罰規定;增訂毒駕或拒絕接受毒駕稽查或測試檢定沒入車輛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
三、增訂違反第三十五條第十一項規定吸食毒品吊銷駕駛執照者,二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毒駕及第十一項吸食毒品吊銷駕駛執照於重新考領駕駛執照時,應依規定接受毒駕防制教育、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毒品戒癮治療或毒品危害講習。另應於考驗合格後六個月內無再次違反時,始發給駕駛執照。(修正條文第六十七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