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齡軒涉詐助理費 夫妻判刑定讞
判決認定,原為國民黨籍的冉齡軒,涉嫌從2018年到2022年間,將開設禮儀社的邱姓丈夫員工當人頭助理,每月實際僅給1到4萬元薪水,卻向台中市議會申報2萬5千元到7萬元不等,或是以低薪高報方式,要求助理領薪後,將差額繳回,涉嫌詐領助理費148萬多元,將款項用於支付在大陸念書兒子的開銷、司機車禍和解金、打掃佛堂及支付法師消災解厄費用。
法院歷審均認定冉齡軒詐領金額合計148萬9971元,丈夫邱裕明也參與詐領助理費犯行,邱男向禮儀社臨時工取得銀行存摺及提款卡含密碼,交由冉齡軒虛報、詐領助理費。最高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冉齡軒4年徒刑、邱裕明判刑3年8月。全案定讞。
喊冤款項未做私用 竟構成貪污
冉齡軒下午發聲喊冤,強調本案至今讓她感到最不能接受的是,「案件自始至終,我與先生都沒有將助理費據為己有,卻遭判處重刑,我始終認為與事實不符,也有違比例原則」。
她強調本案相關經費並未流入自己與先生個人帳戶,夫妻倆多年來反而常自行拿錢補貼服務處運作,也曾提供助理生活上的協助,包括自掏腰包請助理匯款給赴中國大陸就學的子女等,這些多名助理都有作證,這些都不是為了圖利自己。
籲應視助理費使用方式認定 不能都視為貪污
此外,部分助理因信仰因素,參與佛堂打掃、採買供品及宗教活動,她認為這是基於個人自由意願與布施精神。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人民宗教信仰自由,相關宗教活動應受到尊重。
冉齡軒說,本案中,法院認定李姓助理為人頭助理,但她認為,相關存摺、金融卡及帳戶並非由她持有或實際控制,款項也未交付她本人,因此始終認為自己並無將公款占為己有,對於何以構成貪污罪,至今仍難以認同。
她並指,行政院於2022年曾就地方民意代表助理費制度作出說明,指出助理費屬補助款性質,助理亦非公務人員。她認為,助理基於服務處運作所建立的基金及經費使用方式,應依實際事實及制度本質加以認定,而不應逕以貪污論處。
她強調尊重司法制度,但也期待司法能回歸客觀事實、完整證據及程序正義,讓案件獲得公平審視。「我相信,法律存在的目的,不只是追訴犯罪,更是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與公平正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