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用統一發票將走入歷史!7萬家月收逾20萬小吃店都必開
【記者林巧雁/台北報導】財政部表示,大眾化消費飲食店免用統一發票規定延至2028年底,自2029年1月1日起緩衝期滿,大眾化消費飲食店月銷售額20萬元以上,都要依法開立統一發票,預估受影響店家約7萬家。
早期因考量大眾化消費飲食店需長時間沾濕手部或觸碰油水,現場湯湯水水,開立紙本發票確實不便,2000年5月規定大眾化消費飲食店屬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無論查定銷售額高低,原則上適用稅率1%,免開立統一發票。
然而隨開立統一發票的方式日趨多元,除紙本及收銀機發票外,已可結合結帳系統或電子支付系統開立電子(雲端)發票;且大眾化消費飲食店有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具有相當營業規模。
財政部考量導入收銀機發票、電子發票及雲端發票後,大眾化消費飲食店(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開立統一發票愈來愈簡便,且民眾相當重視索取發票對獎,因此去年修改相關規定,給予這些小吃店3年緩衝時間。
大眾化消費飲食店使用行動支付或多媒體資訊服務機(KIOSK)結帳收款,自2026年起至2028年底,月銷售額20萬元以上,即使應使用統一發票情形,仍可免開立發票,繼續適用查定課徵3年。
舉例說明,甲店家每月查定銷售額為50萬元,原應開立統一發票並按稅率5%課徵營業稅,其經核准適用租稅優惠者,每月應納營業稅減少2萬元〔50萬x(5%-1%)〕,1年減少24萬元,1年節省稅負可以用來購買行動支付或KIOSK機器設備,減輕業者配合政府政策的負擔。
根據「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規模狹小且交易零星者,免用統一發票,按稅率1%查定課徵營業稅;月營業額達20萬元應開立統一發票,按稅率5%課徵營業稅。
3年緩衝期屆滿後,自2029年1月1日起,大眾化消費飲食店不再屬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月銷售額20萬元以上須開立統一發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