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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貞秀糟了!內政部限2/13前提辦理棄籍證明 就職前未申請「立院應解職」

民眾黨立委李貞秀國籍問題,引發擔任立委合法性爭議。陳卓邦攝 zoomin
民眾黨立委李貞秀國籍問題,引發擔任立委合法性爭議。陳卓邦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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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施智齡/台北報導】民眾黨立委李貞秀中國籍爭議續燒,各方關切李有無如實辦理棄籍,也質疑中選會審查政黨所提不分區立委資格,出現漏洞。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今表示,內政部11日已再度發函給立法院與李貞秀,要求13日前提供已辦理放棄中國籍書面資料。內政部次長董建宏強調,根據國籍法,如果就職前未辦理放棄外國籍,立法院應予以解職。

李貞秀就職當天,秀出去年申請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文件及機票等證據,但當地公安局拒絕她的棄籍申請,由於文件內容不完整,也無戳章,真實性遭質疑。

陸委會主委邱垂正今指出,兩岸條例第21條規定,原陸籍人士在台灣設戶籍滿10年才能登記成為公職候選人;政府發給定居、台灣身分證後,當事人必須繳回放棄原籍證明。李貞秀去年3月才確定放棄大陸戶籍、補繳證明,這樣起算等於在台灣設戶籍才滿1年,沒有滿10年,參選資格恐有重大爭議,將會同相關機關釐清。

行政院記者會上,媒體詢問,內政部是否會發函中選會撤銷李貞秀當選資格?李慧芝說明,內政部在1月28日、2月3日、2月11日分別發函給立法院,請立法院提供李貞秀在2月3日就職前向中國辦理放棄國籍的書面證明。

內政部也在1月30日、2月2日、2月11日發函給李貞秀,請李貞秀提供相關資料。內政部2月11日發函給立法院、李貞秀的函文,都是請對方「在2月13日前提供李貞秀已辦理放棄中國籍的書面資料。」

董建宏解釋,根據國籍法,李貞秀要在2月3日就職前辦理放棄中國籍,內政部1月28日就函請立法院秘書長周萬來,請立法院依相關規範辦理,「如果在就職前未辦理放棄外國籍,就不符合國籍法第20條意旨,立法院應予以解職。」

至於陸籍人士在台設戶籍滿10年,才能登記成為公職候選人,陸委會法政處長周鳴瑞指出3個重要前提、原則,首先是中國大陸人士不能參選台灣民選公職;第二,中國大陸人士須在台設籍滿10年才能參選台灣民選公職,至於大陸人參選時是否為大陸人,以在大陸是否有設籍認定。

周鳴瑞指出第三原則,大陸人拿到在台定居資格與身分證後,回到大陸註銷戶籍,應把證明資料交給移民署,才完成身分轉換程序;沒有拿回證明資料,身分就沒完成轉換,在台設籍的時間就無法起算,因為代表當事人在這段時間還有大陸戶籍,等同還是大陸人。

針對李貞秀參選資格問題,周鳴瑞說,選務機關審查候選人資格時,不會徵詢相關行政機關,如今發現制度運作漏洞,政府會積極因應漏洞。陸委會會儘快向選務機關了解需求,過年後,會邀集相關機關協調整合,在選務機關與內政部建立合作機制,解決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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