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碧茵律師團:蔡女極可能因中暑喪命
今開庭時,梁碧茵的律師錢建榮強調,依據國內外的法醫學與醫學權威文獻,死者蔡女極可能因為「中暑與熱傷害,引發嚴重的橫紋肌溶解症」而致命,但法醫先前的鑑定結果,僅以「案發現場在室內」就武斷排除中暑為可能死因,科學依據顯有重大瑕疵。
錢建榮還指出,檢察官指控案發當天精舍信眾「研討」蔡女的行為,是壓垮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錢建榮說:「這代表檢察官自己也不否認死者先前早有中暑的可能,但檢察官舉證排除這個合理懷疑了嗎?答案是沒有。」
否認「反覆凌虐集體霸凌」
梁碧茵的另名律師高烊輝律師則主張,法醫鑑定報告指稱蔡女「大片瘀傷」是嚴重誇大,經比對,蔡女身上高達74.5%的傷勢與案發當晚無關。另名律師連思藩也質疑法醫認定「大片瘀傷引發橫紋肌溶解症」,完全缺乏依據,因為依醫學文獻,瘀傷是否引發肌肉受損須透過「顯微鏡檢查」確定,但法醫僅用「肉眼目視」就草率認定蔡女肌肉出血,有「肉眼指認取代科學鏡檢」等重大瑕疵。
梁女的律師團主張,案發當天晚上的室內研討活動只有1小時45分鐘,而非檢方指稱的長達3小時,且現場有人拖行蔡女的時間為30秒,要求蔡女「小禮拜」大約2、3次,但一審判決書把在場每個人看見的相同的2、3次小禮拜動作,錯誤解讀為反覆多次的拉起、磕頭道歉,十幾個被告相乘就變成數十次,營造為反覆凌虐的集體霸凌,一審為一卷證認定事實,違反證據裁判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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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碧茵請求解除電子手鐶監控
由於梁碧茵遭限制出境等防逃禁令期限將屆,且梁女日前向高院反應電子手鐶有瑕疵,經常在她使用電腦的時候,接到科技監控中心的關切電話,監控中心表示她的電子手鐶發出3級警訊,但她明明人在家裡,手鐶電量也沒問題,因此法官陳海寧今天特地詢問梁女的手鐶狀況,梁女透過律師表示,先前一天會接到好幾次監控中心電話,最近比較少,但她要拚無罪,不可能逃亡,請求高院解除電子手鐶監控,她願以每天到派出所報到、自拍等方式替代。合議庭將擇期裁定是否延長原有的防逃禁令。
信徒尊稱王薀「仁波切、上師」
此案一審判決指出,王薀於30年前開設佛學講座、課程,並成立宗教團體,信徒、學生都將王薀視為精神導師,尊稱為「仁波切」、「上師」或「傳承」,高度遵從他的指示。
這個宗教團體如果認為信徒、學生在處理「法務」上有失誤,或主觀認定某位信徒道德品行、個性有缺失時,會發起「研討」,過程中由多人包圍、指責、辱罵,甚至有肢體接觸強制動作。
王薀認為被害人蔡淑芬處理有關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訴訟有疏漏,梁碧茵、幹子昀、姜芃妤、吳慧珠等其他信徒也指稱蔡女脾氣、情緒、態度不佳、執行法務未盡責,因此對蔡女「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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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女認錯剃髮出家 王蕰仍不放過她
蔡女依過往研討經驗,祈請、陳述自己錯誤之處、表達懺悔之意、背誦文章,向精舍住持吳慧珠下跪磕頭請求剃髮出家,剃除頭髮後跟隨吳慧珠住在精舍學習出家人生活,但王薀仍認為不夠,定於2024年7月23日晚間在精舍附近的聚會所「水月草堂」研討蔡女。
姜芃妤、梁碧茵、幹子昀、游秀鈴、吳慧珠先後接獲通知到場參與,過程中姜芃妤、梁碧茵、幹子昀、吳慧珠、被告游秀鈴站在蔡女身旁,王蕰指示蔡女向諸佛下跪道歉,並由姜芃妤、梁碧茵、幹子昀、游秀鈴等人在旁以拉、扶、壓、踢方式強制蔡女下跪磕頭,因而頭臉、身體、四肢多處撞擊地板,體力不支倒臥在地。
吳慧珠到場後,竟先拉住蔡女後衣領,從水月草堂仕女區拖到門口,再拖回仕女區,中間故意放開手讓蔡女頭部、上半身撞擊地板,且出手毆打、腳踢,並與梁碧茵、姜芃妤、幹子昀、游秀鈴等人分別以拉、扶、壓、踢、頂方式,多次強制蔡女下跪磕頭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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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餘先後到場的信眾呂莉芳、李宸宇、黃文琪、吳傍丹、李翊瑋(李威)、簡瑀家、李淵源等人,或在旁觀看、出聲附和、或到大門口看守,避免其他人駐足觀看,幫助傷害蔡女。
蔡女遭拉扯撞擊毆打,身體不適體力不支無法自行站立,更無法自救,倒臥在地,王薀等人逕自離開現場。
蔡女被丟在路邊淋雨 遭雨傘戳刺
吳慧珠、李淵源、姜芃妤為讓蔡女離開水月草堂,由李淵源將她拖出水月草堂並甩摔在馬路上,當時下著雨,李淵源拉著蔡女一隻手,拖到木棧板上,過程中在門口處、木棧板處,吳慧珠先後徒手毆打蔡女頭臉部處,姜芃妤用雨傘刺戳蔡女身體、踢她腳部等,呂莉芳、吳傍丹均在場圍觀,或協助拿取推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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餵食「自然療法小白球」拖延送醫害命
李淵源、吳慧珠、姜芃妤隨即將蔡女以膠帶固定在推車上,推回精舍,於同月24日凌晨3時許發現蔡女意識不清,情況有異,卻未協助送醫或叫救護車,竟先透過梁碧茵等人轉告王薀,通知具有中醫師資格的何秉潔到場協助,給蔡女服用「自然療法小白球」但無效,確認蔡女無呼吸、心跳後,信眾們成立群組討論如何維護道場、王薀、師兄姐等人,並商議對檢警編造蔡女可能因為身體健康不佳、中暑等原因死亡,拖到當天上午10時許才叫救護車,但因蔡女已無生命跡象而未運送。
蔡女因研討過程中遭拉、扶、壓、踢、頂、拖拉、毆打,全身多處瘀傷引起橫紋肌溶解,併有輕度神經軸索損傷而死亡。
精舍殺人案13名被告一審判決結果
本案13名被告包括精舍精神領袖、佛學作家王薀(本名王江鎮)、幹子昀、梁碧茵、游秀鈴等3名女護法,以及李威(本名李翊瑋)、簡瑀家夫妻、李淵源、姜芃妤、吳慧珠、吳傍丹、呂莉芳、黃文琪、李宸宇等信眾。
一審台北地院今年5月間依傷害致死、強制等罪判決王薀12年徒刑、幹子昀10年、梁碧茵10年、游秀鈴10年、李威1年10月,緩刑5年、簡瑀家1年8月,緩刑5年、李淵源9年、姜芃妤10年、吳慧珠10年、吳傍丹1年6月、呂莉芳5年、黃文琪4年、李宸宇4年。
一審判決指出,王薀直到法院審理時,才坦承相關行為事實,並與蔡女家屬達成和解,已履行損害賠償金額,但王薀未依和解協議,提出當日發生事實經過自白書,因此依傷害致死罪判刑12年。
此外,一審認為李威到案後對於當日所見情形,盡力誠實陳述,並與妻子簡瑀家均和蔡女家屬達成和解,並依和解協議履行完畢,家屬均同意諒解李翊瑋、簡瑀家2人,同意從輕量刑及緩刑,因此依幫助傷害致死罪,判李翊瑋夫妻各1年10月、1年8月徒刑,均緩刑5年。本案除了李威已緩刑確定,其餘的王薀、簡瑀家等12名被告均提上訴,檢方也對這12人提起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