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當101董座!陳敏薰行賄吳淑珍千萬 陳水扁涉洗錢纏訟17年判決出爐

【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前總統陳水扁因台北101前董事長陳敏薰以1000萬元買官案,涉犯洗錢罪被起訴,台北地院考量扁健康欠佳,2015年5月裁定停止審判,2024年5月間,北院認定洗錢案追訴權時效已完成,判陳水扁免訴,北檢不服提起上訴,高等法院認為如果陳水扁健康好轉,應讓他到庭或以其他方式陳述意見,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不應直接免訴,同年8月撤銷原判決,發回北院審理,但北院更一審去年12月仍判決免訴。檢方又上訴,今遭高等法院駁回,仍判免訴。
陳敏薰行賄扁家1000萬元 當上101董事長
檢方起訴指出,陳敏薰為續任中華開發公司董事長,於2004年4月1日至6日間,指示秘書將面額1000萬元支票1紙,送到總統官邸給當時的總統夫人吳淑珍作為賄賂,並經陳水扁運用職務權限,安排陳敏薰於2004年5月21日以中華開發公司法人代表身分,出任台北101公司董事,並經選任為董事長。
扁夫妻被控洗錢1740萬賄款
此外,檢方認定陳水扁於2004年1月間,因收受另案龍潭購地案賄賂後,與吳淑珍共同隱匿、掩飾重大不法所得而洗錢,容任吳淑珍於2004年4月6日將該支票轉交知情友人蔡美利(已歿),同時由蔡女簽發總額共1000萬元支票7紙,交由吳淑珍存入胞兄吳景茂的彰化銀行帳戶,這1000萬元再於2006年1月25日併同帳戶內其他非本案犯罪所得資金,轉為6筆共計1740萬元定期存款,因此陳水扁也涉犯洗錢罪嫌。
追訴權時效成爭議
關於此案追訴時效,高院合議庭認為應採2005年2月2日修正前的《刑法》規定(舊法),對被告陳水扁較為有利,本案追訴權時效,應自陳水扁犯罪終了日、2006年1月25日起算10年,而加計陳水扁因疾病不能到庭而持續停止審判的2年6月時間,已達原時效(10年)的1/4期間,再加計2010年12月8日至2015年1月19日止,因偵查本案而未進行追訴權時效之期間(4年1月12日),以及2015年1月26日至同年5月13日(本案繫屬原審法院日至裁定停止審判日)止,因審理本案而未進行追訴權時效之期間(3月18日),其時效完成日為2022年12月25日。
高院認為,此案更一審以追訴權時效已完成,不經言詞辯論判決陳水扁免訴,並無違誤,因此今天判決駁回檢方上訴。
此案目前的訴訟進度仍為「免訴」,但檢方還可上訴。
4情況可判決「免訴」
《刑事訴訟法》規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諭知免訴判決:
1.曾經判決確定者。
2.時效已完成者。
3.曾經大赦者。
4.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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