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園遇噁男露鳥跟蹤!她報案警竟指「不算跟騷」惹議 警方回應了
【記者曾伯愷/新北報導】新北市一名女子今年4月7日晚上在中和區錦和運動公園散步,遇到一名戴頭套的男子裸露下體做出猥褻行為,還遭男子一路跟蹤,女子回到住處開窗查看,驚覺男子在樓下,報警提告跟騷。女子收到警方指此案不算跟騷,因此「不予核發書面告誡通知書」,怒批無法理解。對此,中和警分局回應,全案已依《跟騷法》、《刑法》妨害風化函送地檢署偵辦;另已依《社維法》裁罰男子9000元罰鍰。
頭套男露鳥跟騷 女子跟騷法提告
一名網友今年4月13日透過社群threads上傳兩段監視器畫面,發文寫道女友在4月7日晚上,獨自前往錦和運動公園散步,遇到一名戴頭套男子當眾露鳥做出猥褻行為。他女友趕緊往附近超商移動,確認頭套男往反方向走,才放心離去。
原po說,沒想到女友回到家往下查看,赫見頭套男一路跟蹤她到住家樓下,且還站在樓下往樓上緊盯她,女友嚇到大喊:「有變態跟蹤我!」,對方見狀立刻逃跑,女友事後向轄區警方報案,提起跟騷告訴。
警竟指不符跟騷要件
事過月餘,昨天深夜原po再次貼文,怒控警方受理後認定此案不符合《跟蹤騷擾防制法》相關規定,警方給的理由是「未達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實施之要件」,以不成立處理。原po無法理解警方認定原因,強調仍會持續循司法途徑上訴,絕不輕易放棄,期望還給社區一個公道。
警:皆依法受理函辦 另依涉違法裁罰9千
據悉,女子疑因收到警方送達的「不予核發書面告誡通知書」,註明因該案跟騷要件不符,不予開立告誡書,女子與其男友無法接受,透過社群發文討公道。
中和警分局今說明,有關此案,警方受理後已依《跟騷法》、《刑法》妨害風化等罪嫌函送嫌疑人法辦,另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規定,任意裸體妨害善良風俗、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罰裁行為人9000元罰鍰。
跟騷要件須符合五大項八樣態
《跟蹤騷擾防制法》必須5項成立要件及8大跟騷行為樣態,5項成立要件包括
一、「針對特定人」行為具有明確的對象,而非隨機的滋事或騷擾。
二、「反覆或持續」行為並非偶發性的一次性事件,而是接連發生或長時間持續。
三、「違反特定人意願」被害人已經明確表達拒絕、不願意,但行為人仍執意為之。
四、「與性或性別有關」動機與追求、不甘分手報復、性別歧視等性別暴力相關,一般 債務。
糾紛討債、狗仔隊跟拍因不涉及性與性別,不適用本法。
五、「心生畏怖」影響生活:行為已使被害人感到恐懼、害怕,並足以影響其日常生 活、工作或社交活動。
至於 8 大跟騷行為樣態,包括
一、「監視跟蹤」監視、觀察、跟蹤或掌握特定人的行蹤。
二、「盯梢守候」在被害人的住處、學校、工作場所或經常出入的場所尾隨、站崗、守候。
三、「貶抑辱罵」對被害人進行含有歧視、仇恨、嘲弄、辱罵或貶抑的言詞或動作。
四、「通訊騷擾」以電話、簡訊、網路社群(如 LINE、IG、FB)等電子通訊工具狂傳訊息 追求或干擾。
五、「不當追求」要求約會、聯絡或其他交際活動,經拒絕仍不肯放棄。
六、「寄送物品」寄送文字、圖畫、影像、物品至被害人住處或工作地點,造成對方困擾或恐懼。
七、「妨害名譽」向被害人親友探聽隱私、散布不實言論,或做出損害其名譽的行為。
八、「冒用身分」未經同意冒用被害人身分訂購商品、開立帳號或進行網路登記。
跟騷法相關刑責
一般跟蹤騷擾罪刑責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因屬「告訴乃論」罪,需被害人須提告才可起訴。
若攜帶凶器或危險物品跟騷,屬非告訴乃論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 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保護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法官審酌行為人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行之虞,為保護被害人安全,有權進行預防性羈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