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撼!憲法法庭宣告《憲訴法》修法條文違憲 即起失效
【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由15名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2024年10月因許宗力等7名大法官屆退,只剩8人,藍白聯手於同年12月20日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修法,將作成判決及暫時處分裁定的門檻提高為「參與評議大法官不得低於10人、同意宣告違憲不得低於9人」,不論大法官是否足額。總統賴清德2度提名新任大法官人選,都被藍白在立院封殺,造成只剩8名大法官的憲法法庭形同癱瘓已1年,無法作成任何釋憲裁判,柯建銘等立委先前對此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突圍,針對《憲法訴訟法》釋憲案作出判決,認定相關修法條文均牴觸憲法,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
憲法法庭:修法條文牴觸憲法 即起失效
釋憲宣判記者會下午3時由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許碧惠、新聞及法治宣導處處長兼發言人吳定亞召開。
許碧惠說明本次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主文,大法官認定今年1月23日修正公布的《憲法訴訟法》,違憲條文包括第4條第3項規定:「大法官因任期屆滿、辭職、免職或死亡,以致人數未達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1項所定人數時,總統應於2個月內補足提名。」
以及第30條第2項規定:「前項參與評議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10人。作成違憲之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9人。」第3項規定:「參與人數未達前項規定,無法進行評議時,得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為不受理之裁定。」第4項規定:「前2項參與人數與同意人數之規定,於憲法法庭依第43條為暫時處分之裁定、依第75條宣告彈劾成立、依第80條宣告政黨解散時,適用之。」第5項規定:「依本法第12條迴避之大法官人數超過7人以上時,未迴避之大法官應全體參與評議,經四分之三同意始得作成判決或裁定;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之。」第6項規定:「前項未迴避之大法官人數低於7人時,不得審理案件。」
違憲的還有第95條規定:「113年12月20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起施行。」
憲法法庭認為以上修法條文違憲的理由,主要是「立法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違背憲法正當立法程序,且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均牴觸憲法」,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
另外,柯建銘等51名綠委先前聲請的暫時處分,因憲法法庭今天已針對釋憲案宣判,因此駁回聲請。
大法官:立法程序有重大瑕疵 不公開透明
判決理由指出,《憲訴法》修正條文的規定若已導致大法官行使職權被封鎖、阻礙,或不能妥適宣示憲法內涵,就違背《憲法》直接賦予大法官的職權,大法官就不應受其拘束,否則將造成立法機關可以透過制定或修正不符合憲法的憲訴法,封鎖、阻礙大法官職權的行使,或導致大法官不能妥適宣示憲法內涵,掏空大法官的憲法解釋權,擺脫憲法對立法院議決的一切法律案(含預算案)的控制,使憲法的最高法位階性落空,立法院通過的法律反居於實質上最高法位階的嚴重後果。
憲法法庭指出,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制定法律時,須踐行正當立法程序,如立法程序的公開透明原則及討論原則,並經議決,若立法程序有不待調查事實即可認定為牴觸憲法的明顯重大瑕疵者,憲法法庭仍得宣告其為無效。此外,立法者不得以法律阻止或妨礙大法官行使職權,否則該法律即牴觸憲法而無效。
判決指出,《憲訴法》修正條文,都是針對立委翁曉玲等人所提的修正案,2024年12月20日的二讀會廣泛討論完畢後的逐條討論程序時,由民眾黨黨團提出的再修正動議,且於當天就完成二讀及三讀,內容與翁曉玲等人所提出的修正案完全不同。
大法官認為,民眾黨黨團提出的修正草案內容,於提出前外界無法知悉草案內容,即使提出後,也未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7條規定附具立法理由,提案者也未於其他立法委員質疑時,依同規則第31條規定為不限一次的說明或答辯,因此難以期待其他立法委員知悉修正的緣由及修正後究會發生如何影響,就倉促表決,未徵詢主管機關司法院的意見,或對人民公開、由民意代表問責,並透過媒體與公共論壇參與討論,不符合公開透明原則。
此外,修正案從一讀到二讀及黨團協商等程序,都和修正條文無關,也未經完整討論程序就進入二讀、三讀,且會議主席並未依法將全案提付表決,就由宣讀人員宣讀二讀條文後,分別詢問「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立法程序有瑕疵。
修法設評議門檻「大法官職權遭癱瘓」 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
憲法法庭指出,《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15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平均每4年就會有7到8名大法官任期屆滿,接任人選須經總統提名、立院同意,但若立委不同意,大法官就可能陷於只有總額半數、或更少的狀況。也因此我國歷來規定大法官行使職權的規範,都以大法官現有總額的一定比例,作為大法官評議及評決門檻,大法官才能不受人數多寡影響,維持正常運作,但修正條文卻改變歷來模式設下門檻,規定參與評議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10人,雖此評議門檻已超過大法官法定總額的半數,但未考慮現有總額的人數是否已達此評議門檻,造成大法官能否評議,深受總統大法官人事提名權或立法院大法官人事同意權的影響。
憲法法庭指出,去年10月底7名大法官任期屆滿前、後,總統賴清德兩度提名大法官人選,立院均未通過,導致去年11月到今天判決間,大法官人數僅有8人,若依修法規定,評議人數不足,無法作出任何憲法判決,實質上大法官職權遭癱瘓,且修正條文無配套措施,違反《憲法》以大法官為憲法機關,應維繫其職權正常運作的意旨,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因此該條文牴觸憲法。
大法官認為,《憲訴法》修正條文無異使立法者可透過修改評議人數門檻的法律,配合大法官人事同意權的行使,使大法官釋憲制度的正常運行因參與評議人數不足而受嚴重影響,進而直接阻止或妨礙大法官就個案行使憲法解釋權,明顯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3名大法官拒絕評議 判決僅5人做成
憲法法庭目前有謝銘洋、呂太郎、楊惠欽、蔡宗珍、蔡彩貞、朱富美、陳忠五、尤伯祥8名大法官,謝銘洋為司法院代理院長。不過蔡宗珍、楊惠欽、朱富美3名大法官拒絕評議,此判決僅由呂太郎等5人做成。
大法官呂太郎以「救生員被推落水」喻憲法法庭癱瘓困境
今年9月,憲法法庭針對一件偽造有價證券釋憲案,裁定不受理,當時謝銘洋、呂太郎、陳忠五、尤伯祥4名大法官分別撰寫不同意見書,呂太郎寫道:「如謂大法官行使職權,受到法律的封鎖或阻礙,反而禁止其解釋憲法以求解決,僅能乾眼巴望立法院網開一面的解套,就如謂遊客被推落水時,救生員應跳下水中救其上岸,但救生員被推落水,却禁止其自行游上岸一般,論理的荒謬,不言可喻。」
4大法官籲「自救」 3大法官反對
外界對此解讀為呂太郎等4人呼籲大法官應「自救」解決癱瘓困境,但楊惠欽、蔡宗珍、朱富美3名大法官隨即發表聯合聲明,反對呂太郎等4人的意見,認為大法官有義務遵守現行有效的《憲法訴訟法》,8名大法官當中僅蔡彩貞未表明立場。
51綠委聲請釋憲 大法官受理
大法官內部對於如何解套意見不一,另一方面,柯建銘等51名綠委先前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主張《憲訴法》關於提高裁判人數門檻的修法程序有重大瑕疵。憲法法庭5月12日為此召開說明會時,藍白出席立委主張大法官目前人數不足,不應開說明會也不應受理釋憲聲請,但大法官仍於同月14日決議受理綠委聲請的釋憲案。(出版時間16:09,影片更新18:20)
憲法訴訟法修法爭議與憲法法庭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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