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護理界不滿「三班護病比」沒上到車 衛福部:有共識才上路
【記者賴昀岫/台北報導】立法院今(2026)年5月8日三讀修正《醫療法》第12條,正式將醫院急性一般病床三班護病比納入為母法規範。不過,精神護理學界認為,不應將精神科急性病房排除在外。衛福部回應,113年討論護病比達標獎勵制度時,就已未納入精神科急性病房,且目前精神專科醫院護病比仍無共識,將持續協助討論凝聚共識,不排除2年後直接入法。
精神衛生護理學會喊應納入三班護病比
中華民國精神衛生護理學會昨(9)日聲明指出,依據現行《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12條之1規定,區域醫院與精神科教學醫院適用相同的全日護病比標準;地區醫院與精神科醫院亦適用相同的全日護病比標準。
學會表示,護病比納入為母法規範,象徵我國護理人力制度由行政政策邁向法律保障,也代表國家正式確認護理人力配置與病人安全、醫療品質及護理勞動權益間之高度公共利益關係,同時嚴正指出,精神科急性病房的護理人力配置,不得於三班護病比制度的法規制定、政策執行或制度適用上,遭到排除、弱化或差別對待。
學會:與現行醫療機構設置制度產生明顯矛盾
學會指出,此一制度設計,已明確確認精神科急性住院照護,屬急性住院醫療體系的一部分,其護理人力配置標準與一般急性病床,具有相同制度定位與法律基礎。
學會重申,本次《醫療法》第12條既已將急性一般病床三班護病比正式納入法律保障,精神科急性病房即不應於後續公告、子法、行政解釋或執行技術中,被排除於制度適用範圍之外。否則,不僅與現行醫療機構設置制度產生明顯矛盾,也將造成同屬急性住院照護體系間出現制度性不平等。
學會:不應於制度推動過程中另予排除
學會主張,精神科急性病房屬《醫療法》第12條所稱「醫院急性一般病床」制度保障範圍,不得以公告、行政解釋或技術性文字將其排除於三班護病比制度之外,且原《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12條之1已明定全日護病比標準,將區域醫院與精神科教學醫院列為同一標準,地區醫院與精神科醫院列為同一標準。
學會認為,修法後的三班護病比建構於既有護病比制度基礎上,亦應維持此一一致性原則,將精神科急性病房納入相同制度保障範圍,而不應於制度推動過程中另予排除。
衛福部:持續討論協助凝聚共識
學會表示,依113年公告,急性病房三班護病比基準如下:
醫學中心:白班 1:6、小夜班 1:9、大夜班 1:11。
區域醫院(精神科教學醫院):白班 1:7、小夜班 1:11、大夜班 1:13。
地區醫院(精神科醫院):白班 1:10、小夜班 1:13、大夜班 1:15。
衛福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副司長陳青梅說,2年前討論三班護病比達標獎勵時,就已經有「分階段入法」的共識,但因為目前醫院端和精神專科討論過程仍懸殊,列出來的數字有滿大的落差,已協助開過兩次會議,當時爭取的預算就已經沒有納入,整體而言仍朝循序漸進入法的方向進行,會持續協助討論凝聚共識,不排除2年後直接入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