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市多「A肝莓果」遭重罰200萬逆轉勝!中市府上訴晚一天 罰單撤銷確定
【記者王煌忠/台中報導】2023年引發全台關注的好市多A型肝炎冷凍莓果案,台中市政府當年認定好市多台中兩家分公司未依規定主動通報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重罰兩店各100萬元。好市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後,一審獲判勝訴,台中市府原欲提起上訴,卻因承辦人員誤算期限,遲了一天遞交上訴狀,遭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全案定讞,200萬元罰單確定撤銷。台中市食安處表示,尊重司法判決結果,已完成內部究責,並將另依法處理後續行政程序。
好市多莓果驗出A肝病毒 未主動通報、延遲通知消費者挨罰200萬
事件起於2023年3月27日,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輸入「科克蘭冷凍三種綜合莓」,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邊境抽驗後,於同年4月10日檢出A型肝炎病毒,好市多總公司隔天即通知各分店下架商品,並要求完成批號調查及下架作業。
台中市衛生局調查發現,好市多台中店及北台中店雖已接獲總公司通知產品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卻未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5項規定主動向主管機關通報,且直到4月28日才通知會員回收商品。在媒體於4月28日晚間披露A肝莓果事件後,市府29日派員前往稽查時,兩家分公司仍未完成通報程序,因此依食安法規定,分別裁處100萬元罰鍰。
衛生局當時指出,業者不僅未依法主動通報,更延遲超過兩周才通知消費者回收商品,未善盡企業食品安全管理與消費者保護責任,因此祭出重罰。
對此好市多不服裁罰提起行政救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涉及同一產品、同一食安事件及同一地方主管機關,雖然總公司及兩家分公司皆屬法定通報義務人,但本質上僅存在單一通報義務,台中市府針對兩家分公司分別裁罰100萬元,已違反行政法上的「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一審判好市多勝訴 市府上訴逾期遭駁回
判決也指出,台中市府訂有《台中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其中第11條之1已針對未依時限自主通知或補正資料等情形,明定可裁處3萬元至10萬元罰鍰。法院認為,市府逕依食安法裁罰兩家分公司各100萬元,未妥適考量自治條例規範內容,裁量權行使有違行政自我拘束原則,因此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要求市府另為適法處分。
對於敗訴結果,台中市府原擬提起上訴尋求翻案,但根據法院裁定,相關判決於今年4月9日送達市府訴訟代理人,上訴期限至4月29日屆滿,但市府卻於4月30日才向法院提出上訴狀,已逾法定20日。
市府已究責懲處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行政訴訟採「到達主義」,上訴是否合法應以上訴狀實際到達法院時間認定,而非寄發日期,由於台中市府遲延一天提出上訴,程序明顯違法,因此裁定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針對外界質疑行政疏失,台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表示,尊重司法判決結果,後續將依法辦理相關行政程序,食安處也坦承,本案在法制作業與公文時效管理上確有疏失,已完成行政責任檢討與懲處。
據了解,負責本案的食安處組長因督辦不周,已遭降調為一般稽核員,隨後申請退休;另有多名主管因督導責任遭記過處分。食安處強調,未來將強化案件管控機制、公文時效追蹤及法制作業程序,要求各級主管落實督導責任,避免類似情形再次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