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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主大同涉炒股遭判13年半!監察院為鄭文逸發聲 籲院檢研議平反

爭取大同經營權的台商鄭文逸遭判違反「證券交易法」高買低賣證券罪,判刑13年半,發監執行,如今監察院公布調查結果,呼籲院檢重新檢視本案。圖為大同公司,資料照片 zoomin
爭取大同經營權的台商鄭文逸遭判違反「證券交易法」高買低賣證券罪,判刑13年半,發監執行,如今監察院公布調查結果,呼籲院檢重新檢視本案。圖為大同公司,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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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施智齡/台北報導】爭取大同經營權的大股東鄭文逸被控炒股,遭判刑13年半定讞,2024年7月入監服刑。監察院今公布大同案調查報告,指諮詢學者專家認為,鄭文逸並無操縱股價犯意、製造交易活絡表象的意圖與動機,且最高法院審理期間,未適用已施行的《刑事訴訟法》第211條之1規定,已違背程序從新原則,監委們主張,院檢機關應重新檢視案件,研議平反。

監察委員林郁容、高涌誠、葉宜津表示,此案最高法院審理期間,《刑事訴訟法》第211條之1「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之聲請,就案件之專業法律問題選任專家學者,以書面或於審判期日到場陳述其法律上意見。」規定已公布施行,鄭文逸在二審已聲請調查專家學者法律意見,但遭以自由心證駁回證據調查,非無疑義。

監委認為,三審審理期間,既然新制已生效,應適用新法規定,「三審應撤銷發回二審重新裁判。」監委並引述前最高法院刑事庭庭長、理湛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陳世淙諮詢意見,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之19條,三審未比較適用新程序,判決應撤銷發回。誤合法為不合法,是無效判決,為保障陳訴人權益,院檢應從新檢視本案。

監委也指出,三審判決認為二審共有14項違背法令情形,卻仍以《刑事訴訟法》第380條「無害瑕疵法則」規定維持判決。前最高法院院長、現任東吳大學教授吳燦認為,無害瑕疪法則不能太擴張適用,顯有影響判決結果,就應撤銷發回更審;二審「未告知罪名」程序瑕疵,已侵害被告防禦權;而三審涉及濫用「無害瑕疵」,並違反《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4款規定之判決當然違背法令,院檢應從新檢視本案。

最高法院認定鄭文逸意圖炒作及操縱大同公司股票。監委諮詢東吳大學法學院院長莊永丞,及公司法、證券法權威劉連煜教授意見,2人指出,檢察官要證明被告涉犯操縱股價,不能僅從客觀交易行為,就認定有犯罪意圖。不能憑鄭文逸105年9月1日至106年3月6日期間,有買進、賣出股票行為,就認定有不法操縱股價意圖,況且鄭在大同公司股價高檔階段,仍致力改善公司經營,並未大量出售股票。

監院調查報告進一步質疑,三審判決同時認定鄭文逸具有「併購目的」及「操縱股價目的」並存,在刑事法理上難以成立,法院未深入探究證券市場實務運作,也未透過專家證人程序釐清爭議,恐影響判決正確性。

監委認為,最高法院審理已違背程序從新原則,擴張無害瑕疵法則,以及從客觀行為認定犯罪意圖生法律爭議,院檢機關應重新檢視本案,研議救濟與平反機制,以保障鄭文逸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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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同 # 炒股 # 監察院 # 鄭文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