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類仙人跳!試車超速被業務逼買新車 續索賠216萬元
【記者施智齡、曾伯愷/台北報導】國內購車試駕爆發離譜糾紛,一民眾在業務慫恿下試車加速「催落去」,翌日決定不購買卻迎來場惡夢,業務以「超速致扣牌6月」為由要求賠償108萬,或500萬買下試駕車、又或買其他新車,當事人被迫購車後仍續遭求償,金額更從108萬翻倍至216萬,讓民眾痛訴猶如仙人跳,民進黨立委林俊憲指出,目前試車所簽契約對消費者毫無保障,致出現不合理索償狀況,要求經濟部、交通部等部會研議精進相關規範。

試車民眾的家屬米米今在林俊憲陪同下,出席記者會說明始末,去年9月26日到國道試車,前一天業務電話告知「會先跟國道警察打招呼,比較可以好好開」,試車過程業務不斷說可以踩油門、測試車輛性能,業務也親手操作排擋桿,說降檔再踩油門、速度更快。

試車前契約 車廠說得算?
試車隔天經考量決定不買,向業務表達後立刻被告知「試車被警察拍到超速、車速165」跟被拍的地點、開單分隊,一個月後確實也收到罰單,開單分隊正是試車當天業務去拜訪的分隊。
該台試駕車超速165,需扣牌6月、不能賣,業務給試駕者4個方案來處理,第一、依每日租金6千元換算,總共賠108萬;第二、以500萬購買試駕車,當事人後來發現里程數不對,車廠解釋有用於跑賽道,遂小幅調整售價至450萬元。
第三方案,用580+30萬的前車損失,共610萬購買同款的去年度新車;第四、購買其他款新車,並依毛利及營業損失換算實際應賠償金額。
米米的家屬最後選擇第四方案,買了一台220萬的新車,不過,廠商要求加賠54萬,之後改口為108萬或買第2台,當事人不買竟收到存證信函,車廠求償108萬元,今年5月21日又以租金調漲為由,求償金翻倍到216萬元,讓米米痛斥,反反覆覆、毫無誠信,勸告購車者引以為戒,不要聽業務慫恿說詞。
試車成部會三不管地帶
林俊憲說,試駕是消費者了解車輛性能的重要環節,但目前缺乏明確規範,導致一旦發生糾紛,消費者往往處於弱勢。他要求主管機關訂立試駕定型化契約,清楚規範雙方責任,避免車商任意求償,除此,試駕契約應納入保存試駕車輛行車記錄器影像至少60天,以供事後調查與舉證。
林俊憲也質疑試車隔天,當事人就被告知超速等具體資訊,明顯不合理,車商業務跟警察有無串聯設局情事,應徹查到底,如屬實應嚴懲相關人員。
與會的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副局長陳杏結表示,同仁是依法取締,且違規地點前方告示「雷射拍照」、視線清晰,相關超速經舉發後,相片底片委外廠商處理,強調舉發同仁沒有洩露取締時間、地點等資訊。
有關試駕契約權責歸屬,現場與會官員意見不一。經濟部官員說,試駕是在特定公告道路的駕駛體驗,不單只是買賣附屬行為,贊同制定對試駕消費者有保障的定型化契約或規範,並認為是交通部職責;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簡任消保官謝偉雯則表示,車輛買賣部分,主管機關是經濟部,有關試駕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相關規定,應由經濟部來研議。
對於當事人、林俊憲質疑國道警察與車廠合作,洩漏資訊,國道警第九公路大隊發出五點聲明澄清:
一、本大隊日前接獲民眾檢舉,稱懷疑警員洩漏公務資料予車商業務。經調查,當日車商業務至七堵分隊拜訪同仁,值班員警僅於門口告知該同仁業已退休,另值班員警與業務員雙方互不認識,絕無洩密情事。
二、本大隊同仁一律依法執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針對超速、危險駕駛等交通違規行為舉發。警方執法與車商業務、個人糾紛或賠償爭議毫無關聯。
三、外傳「警方配合車廠」或「針對個人取締」之說法,完全不實。所有取締行為,皆依據科技設備紀錄或員警蒐證結果依法舉發,不可能、也絕不會受任何車廠或個人影響。
四、呼籲所有民眾,試駕車輛時應遵守交通規定並注意行車安全。試駕屬道路駕駛行為,駕駛人不得因車輛性能或業務員引導而違規;如有違規,駕駛人必須自行負責。
五、警方再次強調:執法公正、依法取締,與各車商或民眾間的商業爭議、合約糾紛毫無關聯。請勿將商業問題誤導為警方執法作為,以免混淆視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