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不能再叫「四物飲、十全大補」 衛福部預告新制、藥膳料理不受影響
【記者賴昀岫/台北報導】中藥材常見於藥膳料理及各類食品,如未明確規範,可能衍生食安疑慮。衛福部中醫藥司近期預告相關草案,全面針對中藥材產品的用量設限,將要求品名不能和中醫藥固有典籍收載的38種方劑相同;也就是說,未來的保健食品,通通不能使用「四物、十全大補、龜鹿二仙」等名稱,不過在中藥行購買的中藥材或餐廳販售的藥膳料理不受影響。
飲食文化中既有藥膳 不受新制影響
衛福部在2026年4月13日預告「得供食品原料使用之中藥材品項及其產品屬性認定基準」草案,重點包括界定食品可用中藥材、明訂食品管理例外原則、明確食品型態適用非藥品管理範圍、訂定產品屬性判定原則、不符食品使用原則中藥材產品依藥品管理。
衛福部中醫藥司司長蘇奕彰說,這個議題已經討論約10年,如果衛福部中醫藥司與食藥署沒有明確共識,可能讓業者無所適從,加上台灣有中醫藥的醫療系統和藥政制度,食品和藥品名稱如果一樣,民眾也可能分不清楚到底是食品和藥品。
蘇奕彰強調,這個草案規範的是,藉由藥廠或食品廠做成的產品,一般家庭到中藥房購買的中藥材,或餐廳、小吃店吃到的料理,因為這些藥膳本來就在我們的飲食文化中,都不會受到影響。
使用中藥材食品型態不以藥品管理
草案表示,使用中藥材食品型態不以藥品管理,包含一、糖果、餅乾、蜜漬品、果凍、烘焙食品、甜味料或調味醬;滷包、燉包、藥膳調理包或其他以食材為主體藥膳食品,產品外包裝應清楚載明與食材燉煮之料理方式;三、經粗碎後以棉紙袋或不織布袋包裝製成茶包型態。
草案指出,依中醫藥理論及台灣中藥典規範,訂定得供食品原料使用的中藥材品項,並分成兩大類,第一類具傳統食用文化,共計75項,例如百合、荷葉、銀耳、山藥等,也規範特定品項「不得生食」、「萃取或濃縮型態僅限食品原料用途」、「限茶飲用途」;第二類食用時須特別注意安全性,共計73項,例如馬齒莧、赤小豆等,訂有每人日食用限量。
草案明訂食品管理例外原則
草案提到,若為添加第二類食用時須特別注意安全性的中藥材產品,中藥材總量占比50%以上,或第二類中藥材任一品項含量(中藥材萃取物須回推),每日食用量超過台灣中藥典所載該品項最低用量50%,就列為藥品管理。
不過,草案也載明,若同時為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或是取得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或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許可,且符合三項條件,包含第二類中藥材總量占比未達100%、第二類中藥材任一品項含量未達最低用量、不得與中醫藥固有典籍收載的38方劑相同,不以藥品管理。
未列入可食用藥材、用量濃度超過安全範圍 依藥品管理
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科長謝采蓓補充,未來會規範保健食品使用中藥材的濃度、比例,不能超過草案的界線,以免民眾誤認為是藥品;加上過去坊間的保健食品,常使用四物、十全大補、龜鹿二仙、理中湯、桂枝湯、生脈湯等名稱,因為會與中醫藥固有典籍收載38方劑相同,未來也禁止使用,例如未來四物飲可改稱美人飲。
衛福部表示,未列入食品可用中藥材,或用量、濃度超出安全範圍的產品,依藥品規定管理。草案預告期間為60天,搜集各界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