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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電怪獸不能只耗能!能源署修法 超大型資料中心將納「產業效益評估」

經濟部外觀配圖。葉志明攝 zoomin
經濟部外觀配圖。葉志明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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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羅元駿/台北報導】為使資料中心發揮在地供應鏈產業關聯效益,經濟部能源署今天表示,預告修正《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將產業效益評估納入資料中心能源使用說明書審查範疇,引導資料中心設置兼具電力規劃可行、能源效率具競爭性,以及帶動相關產業效益。

資料中心未來要增這5項指標

能源署今天發布新聞稿說明,為使資料中心在規劃階段就採用高效率設備與最佳可行技術,已於2025年11月3日依《能源管理法》第16條授權,修正發布3項子法規定,包括《能源開發與使用評估準則》、《能源用戶適用範圍》,以及《能源使用說明書格式》,要求能源使用數量達5MW以上的超大型與主機代管資料中心,須於新設或擴建階段就採用最佳可行技術,以優化節能設計提升能效。

能源署說明,本次修正是因應外界關注資料中心耗電量大,而資料中心的設置應可兼顧相關產業效應,所以經濟部擬修正《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草案第九條附表七「資料中心整體效率」增列「產業效益評估」項目及細項指標,包含投資與產業產值貢獻、就業人數、產業供應鏈效益、人工智慧生態系賦能效益、資通訊安全與韌性等5項。

引導業者規劃期就評估電力供應

在修法後資料中心的能源使用說明書審查程序,能源署指出,在電力規劃方面,投資計畫在區位規劃選定階段,就先就電力供應可行性與台電或自用發電設備業者取得一定規模所需電力容量,確保後續電力供應可行。

在產業效益方面,則要向設置區位所在地的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或科學園區、產業園區等受理機關提出申請,由受理機關評估該計畫帶動的在地投資效益,並轉送經濟部辦理審查。最後,由能源署召開經濟部能源使用說明書諮詢小組會議,邀請受理機關、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台電公司與相關部會及學者專家聯合審理,確保資料中心投資案兼顧產業發展、供電可行性及能源使用效率。

能源署強調,算力需要電力,期待資料中心發展可藉由能源使用說明書聯合審查機制,能引導業者在設廠規劃階段即評估電力供應,規劃選擇適宜區位、導入節能設計、降低電網負荷、提升能源效率,並強化在地連結、創造產業關聯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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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部 # 能源署 # 資料中心 # 電力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