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港局說明,依據目前商港法第59條第1項規定及國際海運慣例,外國商船於我國接受港口國管制(PSC)檢查,如有違反規定事項,航港局得要求其限期改善;再查同條第2項規定,外國商船依前項完成改善後,應向航港局申請複檢,並繳交複檢費用,其數額由航港局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本案收費對象為接受我國PSC檢查未予通過,需要複檢之外國商船。
案內複檢收費標準表於115年7月13日訂定,過去並無此項收費,按港口國管制檢查出勤人數及工時等成本計算,複檢外國商船每次收費新台幣2萬1000元,倘複檢時間超過4小時,每小時再加收新台幣5250元。
經統計近3年需接受複檢外國商船每年平均約97艘,以每次收費2萬1000元計,預計每年歲入新台幣203萬7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