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柏葳下午雙手上銬被法警押解出庭,《知新聞》記者問他,「會覺得判無期太重嗎」?但他未發一語。
懷疑谷女感情不忠 施暴後分手
北院判決指出,劉柏葳與被害人谷女於2025年因工作認識,交往成為男女朋友並同居,劉男於同年5月14日懷疑谷女對感情不忠,掌摑谷女並毀損她的衣物、私人物品(傷害、毀損罪已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定讞),兩人因此分手,谷女隔日(15日)聲請暫時保護令,劉柏葳不滿谷女聲請保護令及不願復合,萌生殺人念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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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男被警方告知保護令內容 當晚就行兇
台北地院於2025年7月28日核發民事暫時保護令,命劉柏葳不得對谷女有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並於隔日(29日)送達保護令裁定給劉柏葳、同月30日由警方電話告知保護令內容,劉柏葳竟基於違反保護令及殺人之犯意,在2025年7月30日晚間8時許租用小客車,開到谷女上班處的地下停車場等候,當谷女於8時41分許出現在停車場時,劉柏葳取出彈簧刀接連朝谷女頸、腹、背部刺入,造成谷女受到57處銳器傷,當場失去意識,劉男隨即將谷女拖到停車場樓梯間棄置後,繳交停車費並駕車離開停車場。
當時有路人目睹谷女遭劉柏葳拖行過程而報警,但谷女送醫後仍因頭頸部、胸腹、四肢及背部多處銳器傷,導致左頸動靜脈破裂及多處臟器穿刺傷,最終大量出血而於當晚9時42分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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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性交代行兇細節 未獲被害家屬原諒判無期
北院合議庭依據劉柏葳自白及檢察官、辯護人自主調查的證據,認定他確實有殺人及違反保護令等犯行,從重以殺人罪論處。
合議庭審酌劉男於確知保護令已核發的當晚,前往谷女上班地點犯下本案,在公眾出入的停車場埋伏,見谷女出現從後方追上,持刀往頸、腹、背等多處猛刺,依據谷女傷勢位置分布、數量及深淺程度,足見劉男下手力道不輕,手段殘忍,讓谷女在過程中遭受相當痛苦,對被害人家屬及全體社會形成永難彌平憾事,且在法院核發保護令後殺人,遵法意識薄弱,犯罪情節嚴重,劉男雖於案發後坦承犯行,但未真切面對錯誤,陳述犯罪細節時,多為選擇性記憶,另審酌劉男未賠償、也未獲得被害人家屬原諒,雖然家屬請求法院判死,但北院2026年7月間判處劉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