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導指出,輝達與新光人壽於2025年5月簽署MOU,並規劃直接移轉地上權;北市府指出,雙方簽署MOU屬於民間商業行為,不能逕自取代原有契約規範,依據市府與新光人壽於2021年簽訂的原始地上權契約第4.4.1條,已明確約定須於取得全部建物使用執照、完成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後,且經市府同意,始得移轉地上權及建物所有權予第三人。
北市府表示,新光人壽曾於114年7月9日及16日,兩度向市府申請將T17、T18地上權移轉予輝達,也分別於7月10日及17日正式函復,明確引用契約條款說明,因新光人壽當時尚未動工,不符合地上權移轉條件,仍應依原契約約定辦理。相關往來均有正式公文可供查證,絕無所謂市府基於政治考量介入干涉、導致案件拖延的情形,若市府在廠商尚未完成實質開發興建前,就輕率同意移轉地上權,可能衍生轉手套利疑慮,更將影響公有土地招商制度的公平性。
針對報導引述稱「臺北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第18條規定,移轉地上權給輝達並無違法疑慮,北市府強調,相關說法忽略法規適用及原始契約的完整規範,該辦法係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第6項授權訂定,主要規範區段徵收剩餘可建築土地的處分程序及相關限制。市府依該辦法擬定招標文件並完成公開招標後,得標人自應依雙方簽訂的契約履行義務,不能以一般法規規定,逕自排除原始契約的約定條件。
北市府指出,該辦法第18條第1項但書亦明定,地上權受讓人應一併受讓地上權及地上建物,亦即須已有地上建物,才符合該條但書所定的地上權讓與條件,新光人壽當時尚未動工,既不符合契約約定,也不符合上述法規所定條件,市府依法依約無法同意直接移轉。
北市府指出,114年11月18日,輝達全球不動產副總裁Scott Ekman一行人拜會蔣萬安市長,並代表執行長黃仁勳,親自遞交選定T17、T18作為營運總部基地的書面投資意向,隨後114年11月24日與新光人壽達成合意解約,以44.34億元完成解約協議、收回土地,市府從未阻撓輝達進駐,反而正是透過積極協調、依法解決契約障礙,才讓重大投資案得以順利推進。
北市府強調,為了讓輝達順利落腳台北,早在114年7月就向內政部函詢相關法制作業,並於同年9月參考中央作業程序,修訂「臺北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增訂專案設定地上權予特定對象的機制,輝達並於115年3月12日完成專案設定地上權登記,絕無任何政治考量介入或刻意拖延。
「輝達選擇落腳台北,是中央與地方政府、公務團隊及產業界共同努力的成果。」北市府強調,從頭到尾堅持依法行政、保障公有資產,同時全力促成國際大廠投資,從促成合意解約,到修訂法規、完成地上權登記,所有具體行動都證明,市府不僅沒有阻礙輝達進駐,更是積極排除障礙、加速投資落地的關鍵推手。呼籲各界尊重事實,勿再透過未經證實的匿名放話,刻意扭曲市府依法行政的努力,製造不必要的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