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強迫及病態性偷竊」?精神醫揭4大特徵:通常不是缺錢
【記者賴昀岫/台北報導】近期精神疾患「強迫及病態性偷竊症」引起關注。精神科醫師指出,這類患者常有4大特徵,包括偷竊前出現強烈焦慮、得手後暫時緩解,會在短時間內反覆犯案,且偷竊目標多為低價物品,通常不是為了使用或變賣。
不過這類個案主動就醫者極少,大多是在犯案後,由司法體系轉介接受醫療評估;由於相關行為多半仍具一定控制能力,因此實務上較難據此獲得減刑或免除刑責。
醫:大多偷不貴重物品
馬偕醫院精神醫學部主任徐堅棋指出,個案在從事這個行為前,會有很大的焦慮感,事後則會出現放鬆的感覺,「但原則上偷的大概都是一些不怎麼重要的東西」,例如便宜的原子筆等,且不會拿來去用或變賣;偷竊同時也是犯罪行為,個案會一定程度地造成自身苦惱。
至於「強迫」與「偷竊」是否會同時發生,徐堅棋指出,從精神醫學或者神經科學角度解釋,這一開始會是衝動性的,個案在過程中偶然發現,可以緩解焦慮,且沒被發現會產生快感,進而習慣在情緒低落或心情不佳時,用這樣的方式緩解自己的不舒服,當發展為嚴重情況時,就會變成一種強迫狀態,也就是「沒有做這件事,可能會很不舒服」,就想要重複做這件事。
患者大多由司法轉介醫療評估
徐堅棋觀察,自己在臨床工作20多年來,只碰過1-2位主動就醫的,很多都是因為犯罪被捕,希望尋求進一步醫療評估,或由法院委託精神鑑定,因為很多個案是在短時間內重複偷竊,且偷的都是價值相對低的物品,因為很多個案可能連續十幾天,都持續偷竊一些很便宜的物品,由司法端委託鑑定行為人的責任能力,能否符合《刑法》第19條不罰或減輕責任能力。
原則上,在司法醫學的共識層面,病態性偷竊並不是現實感喪失的狀況,比較像是行為人在放縱自己的慾望、不想去控制,而非不能控制。徐堅棋舉例,如果現場有店員、有監視器,甚至有警察在旁邊,行為是有可能控制的,所以要鑑定為可免除犯罪責任能力的話,大部分都沒辦法成立,但法院還是會委託醫師判斷。
找出動機協助改變 其他共病應搭配治療
徐堅棋說,這類個案有不少是女性,臨床觀點來看,會認為他們屬於「B型人格群」(Cluster B),多半會以情緒化、衝動控制不佳等表現為主,大多是邊緣性人格的病人,不過病非完全不能控制,而是容易「放任、不想控制」。
動機會是改善的關鍵之一。徐堅棋舉例,曾有病人是帶著孩子偷竊被抓,覺得對小朋友很抱歉,「這個抱歉讓他有意願改變」,後來也真的在醫療團隊的協助下改善,所以還是要視個案狀況,找出可以強化的動機,有共病問題要處理,同時給予行為治療的技巧。
避免沒事逛街、不要穿大衣或帶大購物袋
徐堅棋說,會教患者辨識「危險情境」,因為發生這個行為之前,通常會有一些情緒狀態,會建議避免沒事就逛街、事先列出購物清單,只買需要的、不要穿大衣或帶大的購物袋等,如有憂鬱症、焦慮症等共病,則需要給予對應的藥物或心理治療;此外,有些病人透過網路購物,就不會沒事去逛賣場或百貨公司,偷竊的機會也跟著降低,但過度消費則是另外的議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