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剴剴案陳尚潔判2年!「保證人地位」引社工界炸鍋 法官強調她失職:個案認定

陳尚潔(右,資料照)因聽信惡保母劉彩萱說詞,導致剴剴遭虐死,被依過失致死罪判2年,剴剴戰士上午舉標語到法院外聽判(左,葉志明攝)。 zoomin
陳尚潔(右,資料照)因聽信惡保母劉彩萱說詞,導致剴剴遭虐死,被依過失致死罪判2年,剴剴戰士上午舉標語到法院外聽判(左,葉志明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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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丁牧群、賴又嘉/台北報導】1歲剴剴遭惡保母劉彩萱、劉若琳虐死,兒福聯盟社工陳尚潔也因發現剴剴身上有異常傷勢和掉牙等狀況,卻片面聽信保母荒謬說詞,未查證或積極要求就醫,導致剴剴錯失黃金救援時間死亡,今依過失致死罪判2年。判決理由引發社工界擔憂社工在法律上的「保證人地位」,不過法官特地在判決中指出,陳尚潔具有保證人地位,是基於個案事實判斷,並非指所有社工,陳尚潔因於本案具有實質支配力卻怠於作為,所以應負保證人責任,不是泛指基層克盡職守的「社工群體」。

法官:兒盟有責監督保母 仰賴社工陳尚潔落實

法官在判決中解釋,兒福聯盟並非單純媒介托育家庭,而是嚴格篩選合作保母並通過審查後,納入兒福聯盟管理體系,合作保母須接受在職訓練與收出養服務概念等輔導,並有高度報告義務,若合作保母無法配合機構管理規定,兒福聯盟有終止合作資格權利,且可透過機構社工查核合作保母,因此兒福聯盟對於劉彩萱照顧剴剴,有實質監督權限,並非單純連結托育資源、補助托育費用之媒介角色,而是經法規授權,提供剴剴家外安置的「特殊職務法人機構」。

兒盟既然是自行招募、評估審查保母,並將剴剴置入潛在危險源,就應承擔監督和保護義務,並仰賴社工落實,陳尚潔身為剴剴收出養案的社工,且是托育期間能親自進入保母家訪視愷愷的最重要陪伴者,當然有協同兒盟監督保母照護品質、防止剴剴死亡的積極作為義務。

社工陳尚潔向剴剴外婆聲稱剴剴頭部瘀青是在公園不小心跌倒撞到。取自FB@剴剴親友 zoomin
社工陳尚潔向剴剴外婆聲稱剴剴頭部瘀青是在公園不小心跌倒撞到。取自FB@剴剴親友

法官:陳尚潔有保證人地位

法官認為,陳尚潔通盤掌握剴剴從出生起的生長軌跡、轉換環境歷程及體檢數據,能透過剴剴身心變化,憑藉資訊優勢與專業知能進行調查,拼湊出剴剴受虐真相,且剴剴家屬、兒福聯盟內部及其他外部單位,都需仰賴陳尚潔的聯繫與回報,否則無從及時介入救援,再加上陳尚潔和樹鶯社福中心的施姓社工達成分工共識,陳女承擔追蹤剴剴受託照顧狀況的主要權責,因此有自願承擔保護義務的「保證人地位」。

陳尚潔目睹剴剴判若兩人慘況 卻聽信保母荒謬辯解

法官調查發現,陳尚潔曾3度訪視剴剴,已知剴剴額頭出現大片瘀青、面龐明顯消瘦、表情落寞悲傷、眼睛空洞無神、嚴重掉牙3、4顆、頭髮稀疏及額頭反覆出現新舊瘀傷,卻無積極作為,盲目偏信劉彩萱荒謬卸責之詞,甚至放任她一再以「停電」、「小孩發燒」等藉口拖延訪視,使劉彩萱在欠缺有效監督下,有恃無恐、變本加厲升級凌虐犯行,最終使未滿2歲無求救能力的剴剴,因長期缺乏適當照護與醫療處置,在長達3個多月的凌虐中陷於孤立無援處境,更因不當傷害及精神虐待,患有憂鬱症,長期營養不良慘死。 

法官指出,陳尚潔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未受適當養育或照顧、有立即接受醫療必要而未就醫、遭受身心虐待、遭受其他迫害、或遭受其他傷害等兒虐警訊時,應於24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若陳尚潔積極查核劉彩萱,並追蹤、確認剴剴身心健康情況進行適當處置,或通報相關單位介入救援,有極大可能避免剴剴死亡,因此認定陳尚潔「消極不作為」,與剴剴死亡有相當因果關係,依過失致死罪判她2年徒刑。

 

剴剴戰士上午到法院外聽判。葉志明攝 zoomin
剴剴戰士上午到法院外聽判。葉志明攝

法官並在判決強調,陳尚潔具有協同特殊職務法人機構為危險源控制、自願承擔保護義務等保證人地位認定,是基於個案具體事實所作出的判斷,並非只因陳尚潔的社工身分職業,法官強調應負保證人地位之人,是有實質支配力卻怠於作為的「陳尚潔」,而非在基層克盡職守的「社工群體」。

 

什麼是保證人地位?

司法院指出,刑法規定,具有「保證人地位」之人,對結果的發生,有法律上的防止義務,若沒有防止,就會構成犯罪。所謂的「保證人地位」,簡單來說就是具有義務,保護他人不要受到侵害。

保證人地位通常認為來自於:(一)基於法令規定,如:汽車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有救護或為其他必要措施的義務;(二)基於自願承擔保護義務,如:救生員、保母;(三)基於密切的生活關係,如:父母、子女、配偶,或類似婚姻關係的同居人;(四)基於危險共同體,如共同挑戰百岳的隊員;(五)基於危險源的監控義務,如:製造無人車的人、負責檢查場所安全的人;(六)基於危險前行為,製造危險的人有防止結果發生的義務,如:在草地上施放煙火,造成火災的人。​

簡單來說,就是基於這些原因,才會認為你具被保證人地位,因此課予義務,必須做一些行為防止保護他人不要受到侵害,不作為等於沒有盡到這樣的義務,就可能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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