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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城姊妹遭殘殺! 父相驗哭癱:怎一次帶走2女兒

社會 突發現場
2025/07/08 12:00
曾伯愷 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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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曾伯愷/新北報導】新北市土城區謝姓男子昨(7日)上午和妻子為保護令官司到新北地院家事庭出庭,竟在開庭後開車尾隨妻子和小姨子,撞倒騎機車的2人,再當街持刀砍殺2人奪命。檢警上午相驗2名死者,死者父親現身殯儀館哭到癱軟,被攙扶下車哭訴:「怎麼一次帶走2個女兒!」

土城謝姓男子昨當街砍殺妻子和小姨子,死者父親現身相驗哭癱。曾伯愷攝 zoomin
土城謝姓男子昨當街砍殺妻子和小姨子,死者父親現身相驗哭癱。曾伯愷攝

父現身哭癱

死者父親上午現身相驗,剛下車就哭到癱軟,痛哭「怎麼這麼殘忍」、「一次帶走2個女兒」、「都是爸爸害你的」,被扶進殯儀館。

小姨子乾爸痛斥檢方:應該要收押

小姨子的乾爸也現身相驗,對於謝男5日違反保護令遭警方帶走,檢方卻讓他無保請回,今痛斥檢方「怎麼會給他交保,應該要收押」、「我那個小的乾女兒今年才結婚!」

警方調查,兇嫌謝男(46歲、無業)與妻子張女(42歲)結婚11年、育有兩女,但兩人近年感情生變,官司纏訟,今年5月17日謝男疑有家暴行為,遭妻子提告並聲請暫時保護令,法院6月裁准,兩人也因此分居,謝嫌南下屏東居住,兩女則由張女照護。

謝男疑因不滿張女拒他探視兩名女兒,5日晚上違反保護令,前往張女位於土城住處搬東西,過程中,疑似摔破一只存錢筒,兩人發生激烈口角。

警方獲報將謝男帶回,移送新北地檢署複訊後,檢察官認為「情節輕微」無保請回,警方也協助張女聲請緊急保護令,孰料昨早發生憾事。

 

土城謝姓男子當街持刀砍殺妻子與小姨子。翻攝記者爆料網 zoomin
土城謝姓男子當街持刀砍殺妻子與小姨子。翻攝記者爆料網

上午夫妻官司開庭後 狠夫當街殺人

昨天上午10時許,謝男與張女為了通常保護令的官司於新北家事庭出庭,法官安排兩人隔離訊問,張女並由社工和小姨子陪同。

不過,謝男疑先於出庭前到張女娘家外埋伏,確認張女有出庭,兩人各自開完庭後,謝男則開車尾隨妻子和小姨子到明德路,隨即揮刀奪命。

殺人後po文嗆聲

冷血的是,謝男犯案後還po臉書稱,「媽祖只保佑妳們到今天,都結束了」、「剛剛都死了」,還稱接到醫院來電,告知妻子被殺,要他趕快去醫院,「我說我不會去,因為是我做的」;甚至還傳訊給小姨子的老公,「快去醫院,或找人證實你老婆已經被我殺了」,令人不寒而慄。

土城殺妻男犯案後囂張臉書po文。翻攝謝男臉書 zoomin
土城殺妻男犯案後囂張臉書po文。翻攝謝男臉書

謝男昨犯後開車一路逃逸,國道警獲報鎖定謝男車輛尾隨,他逃到彰化,最終到警局投案。他昨被押回土城派出所後,在拘留室突嚎啕大哭,高喊自己「精神狀況不好」,被質疑想裝病脫罪。警方預計上午將他移送新北地檢署複訊,全案朝殺人罪嫌偵辦。

土城家暴男當街殺妻和小姨子,警方封鎖命案現場。曾伯愷攝 zoomin
土城家暴男當街殺妻和小姨子,警方封鎖命案現場。曾伯愷攝

新北市政府家庭防治中心主任許芝綺表示,謝男今年5月遭妻子聲請保護令獲准後,案件進入社會局,家防中心已積極與張妻討論安全計劃,謝男則由所在縣市社工介入協助安撫,社會局不讓兩人有接觸機會,仍積極協助兩人官司處理事宜,孰料發生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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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城警方帶回謝嫌返回分局查辦。曾伯愷攝 zoomin
土城警方帶回謝嫌返回分局查辦。曾伯愷攝

保護令有三種

新北市警局婦幼隊曾解釋通常保護令、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三者的差別:

通常保護令

危險程度:目前安全比較穩定,但可能再度發生家暴。

審理程序:法官須開庭調查。

審理期:仍須視各法院、承辦法官處理情形有差異,通常約一個月內開庭調查。

有效期限: 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家庭暴力防治法15條第二項規定,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
。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

條款範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規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下列一款或數款:

禁止施暴令、禁止接觸令、遷出令、遠離令、暫時使用令、暫訂監護令、暫時探視令、給付租金、扶養費令、給付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所害費用令、戒治令、給付律師費用令、禁止查閱戶籍、學籍、所得令、其他必要之保護令。

暫時保護令

危險程度:目前安全還不穩定,很可能還會再發生。

審理程序: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一項規定,法官得不經開庭審理而直接核發。但是法官也可開庭調查。

審理期:每個法院、每個法官處理情形有差異。通常可能一週內~一個月直接核發或者開庭調查。

有效期限:於通常保護令核發或駁回時失效。

條款範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規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之命令。

緊急保護令

危險程度:目前有「急迫危險」,且有具體可證明的受暴事實。

審理程序: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一項規定,法官得不經開庭審理而直接核發。

審理期:家庭暴力防治法16條第四項規定應於法院受理聲請後四個小時內核發。

有效期限:於通常保護令核發或駁回時失效。

條款範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規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之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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