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2| 法庭公播上路!法官文家倩曝隱憂 建議增2配套措施
【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民眾黨於今年5月強推《法院組織法》法庭直播草案,引發法界反彈,高等法院法官文家倩也曾於立院6月召開的公聽會中,堅決反對。不過立院今年6月三讀通過後,新制於10月16日施行,司法院訂定實施辦法,明訂重大矚目案件的「言詞辯論及宣判」過程錄影、錄音,法院可於「宣判後5日」公開播送,但並非同步直播,法律審(最終審)是原則公播,例外不公播;事實審(一、二審)是原則不公播,例外公播。
文家倩接受《知新聞》專訪,歸納「法庭公播」制度的5大重點,指出法案未限制「訴訟外使用」,可能發生外界重製影音時,出現斷章取義帶風向的隱憂,她以英、美的法庭公播制度為例,建議增加2項配套措施,以「藐視法庭罪」及「下架機制」管控不當重製。
法庭公播4大重點
法庭公播法案是《法院組織法》關於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的規定,6月27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10月16日施行,司法院也於10月9日公布《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辦法》,同步於10月16日實施。
文家倩受訪表示,《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辦法》有4大重點:
1.只能以單一鏡頭、固定方向拍攝,不能特寫拍攝特定人,也不能拍攝國民法官。
2.有危害隱私或影響審判公平的情形時,可以變聲、變像的方式保護證人、鑑定人,也可以遮蔽特定範圍的錄音、錄影,不在公播範圍。
3.法院准許公播後,如果因為情事變更,認為有不適合公播的情形,也可以再裁定不予公播。
4.法庭公播應於宣判後5日內才能播出,不是直播,也不是無限期公播。
法庭公播適用案件應明確定義
不過,文家倩認為還是有些問題待解決,例如可公開播送的案件類型為「重大或矚目案件」,但重大矚目其實不是確定的法律概念,以國民法官案件作比較,《國民法官法》明確規定故意犯罪造成死亡結果、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可由國民法官參審,不會有不同法官認定歧異的問題,回過來看法庭公播法案,「怎麼樣叫重大?是最輕本刑10年以上還是要死刑、無期徒刑,怎樣叫矚目?是曾經上過媒體還是必須連續上媒體1個月才叫矚目?定義上會有問題,如果交由法官來認定,不同法官會有不同定義,可能違反平等原則」。
「訴訟外使用」恐遭利用影響輿論
此外,文家倩對於《法院組織法》相關條文准許「訴訟外使用」頗有疑慮,因為言詞辯論可能會開庭一整天,可能十幾個被告都要陳述意見,不太可能期待民眾看完全部過程,而媒體或自媒體、youtuber若可以任意剪輯利用法庭公播內容,可能出現斷章取義帶風向、影響輿論情況,而被刻意引導的輿論聲音,可能影響國民法官的心證甚至損害司法公信力。
建議2配套措施
這問題該如何解決,文家倩指出英國、美國也有法庭公開播送,但英、美有一個配套措施,也就是妨害司法的藐視法庭罪,如果媒體、個人沒有經過法院授權,不能任意剪輯利用法庭直播影音做成自己的影片。最近的例子是2020年新冠疫情期間,很多案件無法實體開庭,改採線上開庭,英國BBC電視台擅自把線上開庭影片剪了6秒鐘播放,觸犯藐視法庭罪被英國法院裁罰。
此外,《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辦法》規定法庭公播應於宣判後5日內才能播出,不是直播,文家倩認為可適度保護訴訟關係人的個資、隱私,避免因輿論審判而影響審判公正,減少訴訟外不當使用影片的情形。印度在2022年全面實施法庭直播後,發生直播影片遭到惡意剪輯、扭曲濫用的狀況,印度法院在2025年暫時停止刑事案件的直播,也駁回直播案件的聲請。
文家倩另提出「下架機制」的建議,現行法律規定性私密影像若上網,可以強制下架,否則網路平台要被處罰,而未經法院授權就利用法庭公播影音,是不是也應該強制下架,她認為是立法可以思考的方向。
立法院今年6月召開討論法庭直播的法案公聽會,邀請文家倩等15名學者專家發表意見,當時的討論方向是同步直播開庭過程,文家倩在會中主張不宜輕易採取法庭直播,質疑法庭直播究竟是為了達到發現真實的目的,還是為了迎合八卦娛樂的需求,抑或是為了引起全民公審的效應?她擔憂開庭影音可能遭到不肖人士以深偽技術加工後,作為訴訟外不當使用。
她於立院發言的影片事後遭媒體剪輯,與立委黃國昌的發言影片重組,再稱「民進黨派出高等法院美女法官辯論!黃國昌正面對決!」並提及文家倩曾審理318太陽花學運佔領立法院案,判決黃國昌等22人無罪,引發不少網友對文家倩謾罵。當時法官協會曾發出聲明抨擊,這正好坐實了各界對法庭活動公開播送(直播)的疑慮,影片恐遭竄改、仿製,以偏頗剪輯、惡意拼湊。
對此,文家倩雲淡風輕告訴記者:「公聽會那天我跟黃委員其實沒有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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