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週六下午1點多,台中市警二分局立人所警員在北區中清路及北平路口,鎖定一輛多次遭通報噪音的普通重機予以攔停,謝姓男騎士(47歲)開始不斷質疑警員為何無故攔查,警員告知其機車排氣管聲音過大,是加強取締的噪音車目標,並發現謝男面色潮紅、渾身散發酒氣,懷疑有酒後駕車情事。
謝男當下辯稱,自己患有結膜炎,眼睛才會看起來紅紅的,並無飲酒情事,惟面對實施酒測的要求時,卻不斷使出拖延戰術,試圖規避酒測,最後才放棄掙扎選擇拒測。
由於謝男已是二度酒駕拒測,警方當場開罰36萬及無照駕駛2萬4千元,並將車輛予以移置保管,須繳清罰鍰才能領回,車牌吊扣期間的2年內,完全無法使用,另外,改裝排氣管噪音超標部分,警方一併通報環保局,之後謝男還得面臨環保局檢驗裁罰,慘痛的代價讓謝男直呼倒楣,並大嘆「早知道就不改裝排氣管了」。
依《噪音管制法》第28條規定,車輛不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者,可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另任意變更車輛排氣管、消音器行為,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規定,處所有人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另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汽、機車駕駛人,如果不依警方指示拒絕接受測試檢定,初犯處18萬元罰鍰,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吊銷駕照,3年內不能考領,10年內第二次以上的再犯,罰鍰將為前一次處罰金額再加罰18萬,且累計無上限,同時必須吊銷汽機車駕照,5年內不得考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