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電信管理法》第22條主要規範政府機關在災害防救或動員準備時,可指定電信事業採取必要措施,並要求公眾電信網路應配合通訊監察法的指定,負有協助建置與維持監察系統的義務。受指定配合所產生的費用,原則上由相關主管機關負擔。
NCC主秘黃文哲說明,災難漫遊屬於國家任務,國家基於救災指定特定業者或所有業者大家一起來執行,產生的費用就會由主關機關(國家)負擔,但這回不屬於「災難漫遊」,因為過去沒有相關經驗,8/5宣布將實施的災區漫遊屬於「先導性實施」。
而依《電管法》第37條中提到,電信業者要提供國內網路漫遊,而業者之間的漫遊協議和營運模式,屬於商業行為,當然要付費,但黃文哲強調,業者之間的漫遊費用是商業協商,NCC不會過問。
目前業者間有互槓的況狀,黃文哲說,NCC周一上班會找三家業者來問問是不是需要什麼協助,當初(8/5)業者來NCC協議時,因為這次災區漫遊並不是由《電管法》第22條啟動,是有談到費用的問題,但沒有人說不要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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