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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爆買食品回台轉賣恐觸法 食藥署去年開罰超過300萬

出版時間:2026/02/05 17:07
生活 醫藥
賴昀岫 文章
從國外帶回的食品,除須符合限量規定外,僅能供個人自用,嚴禁在國內轉售。林林攝 zoomin
從國外帶回的食品,除須符合限量規定外,僅能供個人自用,嚴禁在國內轉售。林林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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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賴昀岫/台北報導】近期許多民眾陸續安排出國旅遊行程,尤其日本、韓國等地,又是許多民眾喜歡去掃貨保健食品的地方,不過把沒吃完的品項放上網賣,小心荷包大失血!衛福部食藥署指出,去年查獲高達116件違規,罰款金額最高的個案,是因為把國外帶回來的粉狀營養補充品,放在電商平台販售,卻因無中文標示和輸入查驗許可證明,被開罰8萬元。

國外帶回的食品 也不得在網路販售

食藥署食品組長許朝凱說,民眾從國外帶回的食品,除須符合限量規定外,僅能供個人自用,嚴禁在國內轉售,當然也包含網路販售,且只要刊登就構成違規。

許朝凱表示,在攜帶食品回國時,務必遵守個人自用限量規定,一般食品價值應在1000美元以下,且重量不得超過6公斤;錠狀或膠囊狀食品,每種最多12瓶(盒、罐、包、袋),合計不得超過36瓶(盒、罐、包、袋),並以原包裝為限。

 

食藥署統計:去年查獲116件違規案件

食藥署強調,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旅客攜帶回國且未經輸入查驗的食品僅限於個人自用,若民眾將攜回的食品販售,如放置於電商平台、社群媒體拍賣,依該法第47條第14款規定,將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至300萬元以下罰鍰。

食藥署統計,2025年一整年,就查獲多達116件違規案件,總共開罰新台幣366.5萬元,其中裁罰金額的最高個案為8萬元。許朝凱說,這名個案在國外帶回粉狀營養補充品,卻進一步放到電商平台販售,因為沒有中文標示,也沒有輸入查驗許可證明而被開罰。

 

食藥署建議,民眾在選購國外食品前,可先至食藥署「食品藥物消費者專區」查詢「國外消費紅綠燈」資訊,了解各國食品安全狀況,作為聰明選購的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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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藥署 # 食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