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警局爆性騷!警官摸頭女警喊「美女」 她怒討國賠21萬判決結果曝
【記者王煌忠/台中報導】台中市警局驚傳性騷擾案件!時任市警局保安科的陳姓警官,見賴姓女警下班到冰箱拿取物品時,喊她「美女」並伸手摸其頭部到頸部,市警局接獲申訴展開調查,認陳姓警官性騷確定,記申誡2次、裁罰3萬並調職,賴女認為台中市警局未在第一時間未提供有效糾正與補救措施,憤而提出國家賠償訴訟求償21萬多元,經台中地院一、二審合議庭審理,均認陳男性騷行為與職務無關,且案發時間為性平法修正前,判賴女敗訴,全案確定。

該起性騷案件發生在2021年7月7日,時任台中市警局保安科陳姓警官,在辦公室走廊對賴姓女警以「美女」稱呼,並伸手觸摸其頭部至頸部,賴女翌日向單位提出申訴,台中市警局立即在同年7月8日、9日完成雙方當事人詢問紀錄,並依據《性騷擾防治申訴案件調查小組設置要點》設置調查小組調查後,於同年8月19日召開審查會議。
調查小組認定陳姓警官性騷擾行為成立,於2021年8月27日將調查結果函請台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後續處理。2022年3月25日台中市警局發布人事命令,針對陳男性騷擾行為予以申誠2次處分、裁罰3萬,並提列為風紀評估對象、調整服務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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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賴女因受事件影響罹患廣泛性焦慮症,並認為台中市警局未在第一時間未提供有效糾正與補救措施,違反當時《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2項規定。因此就醫療費用1萬8920元,另主張精神與非財產上損害共10萬元,提出國家賠償,合計向台中市警局求償21萬8920元。
台中地院一審合議庭審理指出,公務員職務行為須符合行使公權力,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行為不法,及特定人自由或權利受損害與不法行為間具相當因果關係等要件,國家始負賠償責任。
合議庭認為,陳姓警官身為保安科警員之公法上職務無關,更非居於國家機關地位,行使統治權作用行為,與《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要件不符,加上案件發生於《性平法》修法前,相關規範與現行制度不同。賴女不服上訴,二審合議庭持相同見解,駁回其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