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版《職安法》修法4大重點 公家機關非公務員可適用救濟機制
【記者王良博/台北報導】行政院會今(28)日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勞動部職安署說明,修正草案有四大重點,包含強化工程業主源頭防災責任、加強營造工程的各級承攬管理、增加職場霸凌防治專章,以及提高違法開罰上限。另外,公務機關內的非公務人員遭遇職場霸凌,準用公務人員申訴、調查規定,但若對結果有疑慮,可依《職安法》救濟。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勞動部擬具的《職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於明天送入立法院審議,本次共修正23條,是2013年全文修正以來最大幅度調整。
針對《職安法》修正草案內容,勞動部職安署長林毓堂表示,修正草案有四大重點,首先是強化源頭防災,過往工程業主在規劃工程、發包時,不會進行風險評估,造成包商、勞工承擔職災風險,因此參考國外經驗,對於工程業主,要求必須實施風險評估,並合理編列安全衛生費用,也要求施工者依風險評估結果,採取必要預防設備及措施。

再者是加強承攬管理,林毓堂說,很多大型營造工程,業主習慣性將工程分包給不同包商,包商又層層轉包,導致災害的責任不明,因此草案要求,一定規模以上工程業主,必須指定其中一個承包廠商,進行橫向聯繫工作,而且各級包商,都要承擔防災責任。

第三是關於增加職場霸凌防治的內容,林毓堂指出,目前職場霸凌有霸凌樣態不明確、認定不易的情況,因此明確定義職場霸凌,也要求事業單位應依規模,訂定不同的防治措施,並明定雇主接獲職場霸凌申訴,以及完成處理都必須通報,且若被申訴人為企業最高負責人時,勞工可向外部單位提起申訴,也訂有相關罰則。
第四則是提高違法時的罰鍰上限額度,林毓堂說明,在刑事罰部分,發生死亡職災的刑期上限從3年拉長到5年,罰金上限也從30萬元變成150萬元;發生3人受傷職災,刑期上限從1年拉長到3年,罰金上限也從18萬元提高為100萬元。

行政罰方面,違反安全設施的罰鍰下限維持3萬元,但罰鍰上限從30萬元拉高到150萬元;違反管理措施罰鍰下限維持3萬元,罰鍰上限從15萬元提高至75萬元。
他也提到,經裁罰者都應公布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罰鍰金額、職災發生日期、地點及罹災人數,以強化公眾監督。

此外,《職安法》修法草案的條文說明當中提到,公務機關內的非公務人員要是遭遇職場霸凌,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的職場霸凌申訴機制,但還是可以尋求《職安法》救濟。
對此,林毓堂解釋,這是先前勞動部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協商的結果,公務機關的非公務人員遭遇職場霸凌,可以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及《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的規定,進行申訴、調查及處理,但如果對於結果有疑慮,可以依照《職安法》,跟地方勞檢機構申訴,屬於救濟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