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說明,部分不法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藉由販售盜採土石或利用遺留坑洞取得額外不法利益,且這類違法行為多為大規模操作,對自然環境及公共安全產生重大威脅。
為加強嚇阻效果,經濟部針對「陸域未經許可採取土石」情形,研擬加重裁罰,修正重點包括兩點。
一是強化行政罰,將未經許可採取土石之罰鍰上限提高2倍至台幣1000萬元,並在裁處當下可沒入違法機械設備及載運車輛。
二是增訂刑責,對意圖營利之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行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台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若違法行為導致災害、造成人員重傷或死亡者,將依情節加重刑罰,最高可處無期徒刑並科罰金1億元。
經濟部強調,本次修法結合提高行政罰以及增訂刑責等措施,全面強化嚇阻力度,以杜絕不法採取土石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