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兩名死者為澳門外籍人士,另兩名為新光三越樓管與工人。據了解,團險由新光人壽承保,每人各200萬,其中一人有個人商業險80萬元,另一人自己沒有任何保險。
針對1100萬的補償金是否包含團險與公共意外險?新光三越表示,因為仍在進行中,內容尚無法確認,但至少就是1100萬。如果業者提供的1100萬補償金不含團險與公共意外險,罹難家屬可再獲理賠。
原本是百貨「店王」的新光三越中港店,罹難者可獲得的理賠金包括投保的公共意外責任險,每人保額較台中市政府規定的300萬元高出1.6倍,金額為800萬元。還有其中一人個人保險80萬,團險200萬。
產險部分,公共責任險由新光產險承保,商業火險由新光產險、國泰產險、明台產險及泰安產險共同承保。根據台中市政府公共營業場所相關法規,強制意外險每位傷亡者最高理賠300萬元,單一事故財損理賠上限同為300萬元,整起事件的公共責任險理賠總額上限為4800萬元。
商業火險由4家產險公司共同承保,新光產險承保占70%,國泰產、明台產險及泰安產險各占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