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27萬字判決書出爐!遭批「冀求財團雄厚實力」收賄210萬 解小沈1500之謎
【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被控收賄、圖利京華城獲百億元容積獎勵不法利益,台北地院3月26日依違背職務收賄、圖利、公益侵占、背信4罪名判刑17年,褫奪公權6年,可上訴。北院已將判決書紙本送達檢辯雙方,今上網公開多達27萬字、457頁的判決書全文,其中直指柯文哲「冀求財團雄厚實力」收受沈慶京以政治獻金名義賄賂210萬元,並說明檢方指控柯文哲行動硬碟記載「小沈1500」是收賄1500萬元事證,合議庭為何認定證據不足。
沈慶京多次聯繫柯文哲 自稱「小沈」
判決指出,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於2022年9月1日下午,傳送訊息給柯文哲,內容為「市長,向您報告,京華城案已於111年8月29日取得修建執照及9月下旬將取得建照核准文號」、「婉謝其他政治人物,僅邀市長親臨主持」等語,並在訊息後方自稱「小沈」,可證明沈慶京對柯文哲自稱為「小沈」。
另外,柯文哲於2023年11月3日晚間,傳送訊息給競辦總幹事黃珊珊:「威京小沈已給過,不要再找他,另外他的財務狀況也不好。」也稱呼沈慶京為「小沈」,另依據柯文哲與沈慶京的LINE對話記錄,沈慶京對柯文哲一概自稱「小沈」或「威京小沈」,諸如:「但是你沒有告訴我何時可以在陶朱或是公司或其他地方見面。小沈」、「那就在公司,10:30我請人在一樓接你。小沈」、「方便請回電 小沈」、「這兩天有在台北嗎?可否找個時間碰頭?晚一點也沒關係,時間上我可以配合。小沈」,足認柯文哲行動硬碟工作簿上所載「2022/11/1小沈1500沈慶京」之「小沈」,是指沈慶京。
「小沈1500」難以證明柯文哲收賄
不過,合議庭認為,柯文哲雖於行動硬碟的工作簿上明確記載各筆款項收受時間、金額、姓名及經手人等等,但記載方式並非柯文哲身為市長的業務執掌範疇,也就是說,不能視為柯文哲於執行業務過程不間斷彙整、統計的職務記錄,因此不能認定為《刑事訴訟法》所稱「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不具有所謂「帳冊」性質,充其量屬於柯文哲本人於「審判外所為不利於己之供述」。
判決指出,被告的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證據,釐清是否與事實相符,且附加於自白的佐證,也須達到「無合理懷疑」程度,並非只增強自白之可信性就足夠,仍須具備構成犯罪要件事實的獨立證據,也就是說,除了自白以外,仍應有足可證明犯罪的必要證據。
因此,縱使工作簿中各筆內容,均可以透過交互詰問證明為真,針對「小沈 1500 沈慶京」之記錄,仍需要有補強證據,才能證明為真實。
「小沈已給過」應指210萬元
至於柯文哲曾向黃珊珊表示「小沈已給過」,合議庭認為無法佐證是指「1500萬元」。柯文哲於2023年10月間,要求競選總幹事黃珊珊召開募款委員會,黃珊珊於同月27日聯繫財務長李文宗,討論柯文哲要求召開募款委員會之事,黃珊珊提及「李董,老闆說開募款委員會,周、范、邱、你、我。」、「你約一下吧。」
李文宗於同日回覆「好。」再於同月29日向黃珊珊表示:「報告,都約好了,11/2 19:00點在競辦二樓。」黃珊珊後續於同年11月2日向李文宗表示「要快點募款,不然老闆每天亂花錢。」李文宗同日提醒柯文哲好友、會計師范有偉:「頭目,今晚19:00 基金會見,備簡餐。」
募款委員會完畢後,黃珊珊傳送「重要資料」文件給柯文哲,柯文哲於2023年11月3日晚上以訊息回覆黃珊珊:「威京小沈已給過,不要再找他,另外他的財務狀況也不好。」
對此,黃珊珊曾向檢方證稱:「我印象中當時基隆市副市長邱珮琳建議可以找沈慶京募款,我跟柯文哲報告後,柯文哲才回答這句說沈慶京已經給過了。」
基於以上事證,北院合議庭認定柯文哲是經過黃珊珊報告募款委員會會議結果後,才告知黃珊珊「小沈已經給過」、「不要再找他」,文意脈絡是指沈慶京已給過款項,因此不要再找沈慶京募款。
然而,合議庭對於沈慶京曾指示部屬張志澄等7人交付民眾黨210萬元部分,認定構成違背職務行賄及收賄罪,可能與「小沈已經給過」、「不要再找他」有關,但相關訊息難以認定沈慶京確實已經另外交付1500萬元給柯文哲。
檢察官雖指稱210萬元的捐款發生在2020年3月間,金額僅210萬元,相較柯文哲2022年10月至11月間涉嫌收受沈慶京1500萬元,以時間點來說,柯文哲於2023年11月3日向黃珊珊所稱「小沈已給過」,應該是指1500萬元,較為符合經驗法則。
但合議庭認為以上屬於檢方的「推測」,不能完全排除「小沈已給過」是指210萬元。由於本案除了柯文哲工作簿記錄,缺乏「1500萬元確實有完成交付」的補強證據,合議庭認定無法證明「柯文哲收賄1500萬元」為真實。
沈慶京指示秘書提領1600萬現金
另外,檢方指稱沈慶京為進行京華城案「分潤」事宜,於2022年9月7日鼎越公司董事會,討論針對增加容積率20%部分,分潤給京華城公司,京華城公司隨後於同年10月25日進行內部分潤,發放獎金,在這段期間,沈慶京曾指示秘書吳彩仙於2022年9月12日至同年10月17日,從沈慶京名下銀行帳戶陸續提領1600萬現金,吳女提領後交給沈慶京,而柯文哲隨即於同年10月至11月間,在工作簿上記載「2022/11/1小沈1500沈慶京」,檢方認為可以證明沈慶京在安排京華城案分潤之際,提領1600萬元現金,於此同時,柯文哲工作簿就出現「小沈1500沈慶京」記載,時機上洽為京華城案分潤之際,足認被告柯文哲所取得之賄款,與他協助京華城案有明確對價關係。
對此,合議庭認為秘書吳彩仙陸續提領1600萬元,時間點是2022年9月12日至同年10月17日,與工作簿記載「111年11月」在時間上有間隔,且檢方無法證明這1600萬元用於交付給柯文哲,因此提領1600萬元之事,難以作為對柯文哲、沈慶京不利之判斷。
依收賄等4罪判柯文哲17年徒刑
綜合以上理由,檢方雖起訴柯文哲涉嫌收受1500萬元賄賂,但合議庭認為證據未達使人確信其為真實的程度,因此僅認定柯文哲收受沈慶京210萬元政治獻金,是有對價關係的賄賂。
台北地院3月26日依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吸收圖利罪)判柯文哲13年徒刑,褫奪公權6 年;另依公益侵占(政治獻金、競選結餘款)2罪,各判刑3年6月、2年;背信罪(挪用眾望基金會公款支付競選總部員工薪資)判刑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褫奪公權6年。可上訴。
判決書批柯文哲「冀求財團雄厚實力支持」收賄
合議庭在判決書中寫道,柯文哲曾為台北市長、主要在野黨黨主席,為冀求財團雄厚實力支持,收受210萬元賄賂,並違背職務及違背法令,使京華城公司於欠缺法令依據下,取得20%容積獎勵,不法利益逾百億元。
柯文哲挨批掏空政治獻金
此外,判決指出柯文哲十分清楚政治獻金是民主政治活動運作動能的主要來源,為保障每次公民選舉或政策形成自由,以達公平與公正,因此政治獻金的公開、透明非常重要,政治獻金不是候選人可隨意支配的私人財產,但柯文哲無視政治獻金本質,以商業交易行為外衣,掏空政治獻金,僭越權限,將政治獻金置入私人帳戶,挪用金額高達6000餘萬元,柯文哲另違背眾望基金會委託的社會公益、扶助弱勢任務,挪用眾望基金會公款共計800餘萬元,支付柯文哲競選總部員工薪資。
北院:柯文哲指示共犯或證人離境
判決還指出柯文哲2024年8月30日遭搜索時,檢廉在他辦公處查扣到撕碎的便條紙筆記,上面有柯文哲書寫:「晶華→orange出國」等文字,而同年8月27日剛返國的隨行秘書許芷瑜(綽號橘子,潛逃遭通緝),隨即急著於同月29日訂購機票搭機去日本,可見柯文哲確實指示共犯或證人離境,且柯文哲遭查獲後自始至終均否認全部犯行,足見犯後完全未能正視己身錯誤。
沈慶京長期行賄判10年
至於沈慶京的犯行,合議庭認定他為打造政商實力,長期行賄台北市議員應曉薇,並由威京集團聘僱顧問吳順民協助爭取容積,驅使應曉薇、吳順民對北市府有關都市計畫與建設的承辦官員施壓,並與市長柯文哲積極接觸、會面,沈慶京對於本案圖利犯行具有支配力,促使柯文哲領導的北市府違法核給容積獎勵,所獲不法利益逾百億元,不僅嚴重破壞威京集團企業形象,間接損及集團信譽及眾多股東、員工利益,更腐蝕公務行政機關專業性與廉潔性,造成北市府基層公務員堅持依法行政之努力,毀於一旦,並使市民對於北市府同仁的中立性產生質疑,摧殘市民與北市府公務員間良好互動,審酌沈慶京矢口否認犯行,依違背職務行賄、圖利罪判刑10年,褫奪公權5年。
應曉薇涉嫌收受沈慶京賄賂5000多萬元,被依違背職務收賄、洗錢罪判刑15年6月,褫奪公權6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