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星澄被控6月16日就知油品出包 檢方還原時間軸
檢方查出,中聯今年5月即已發現半成品脫膠油檢驗結果異常,知悉產品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卻未立即改善製程、停止出貨或主動通報主管機關,而是直到6月30日才向主管機關通報。經檢方清查,共有7批沙拉油苯駢芘超過法定限量,總重量達8478.88公噸,並陸續流向福壽、福懋及泰山等公司進行分裝、調合或銷售。
調查局移送指出,福懋品研處經理譚世闓6月15日參加中聯公司品保會議後,取得315槽問題油品出貨清冊,隔天向總經理張志賓回報,但福懋公司使用問題油品製成的產品仍持續銷售,因此認定吳星澄身為董事長,涉嫌與張志賓、譚世闓共同違反食安法回收、通報義務,並涉犯販賣有害人體健康食品及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
不過,吳星澄到案後始終否認犯行,表示自己今年4月16日才接任董事長,平時很少進公司,上任後大約只進公司2次,也沒有負責業務端,更不知道福懋與中聯之間的油品交易。吳說,直到6月29或30日才從總經理張志賓口中得知油品涉及苯駢芘超標,後續處理由張志賓負責。
總經理親證「6月29日才報告」 成關鍵證詞
不起訴處分書指出,檢方訊問福懋總經理張志賓,他具結證稱,自己是在6月29日晚間約6時,透過LINE打電話向吳星澄報告問題油品事件;吳星澄平常很少進公司,也沒有固定進公司,雖偶爾參加視訊會議,但頻率不高,生產方面的業務除非重大事項,否則通常不會通知董事長。
品研處經理譚世闓則證稱,他的上級就是張志賓,「只會跟張總經理回報」。檢方據此認定,張志賓及譚世闓在偵查中均未指證吳星澄曾參與、謀議問題油品的回收、通報或販售,也與吳星澄所辯知情時間相互吻合。
員工證實「幾乎沒看過董座」 未參與業務會議
檢方另傳訊福懋品管部及相關主管、員工,品管部孫姓襄理證稱,自己上級是譚世闓,若譚世闓能決定處理方式,就會直接指示;若需再往上呈報,才會向張志賓總經理報告。其他主管則證稱,公司業務會議從未看過吳星澄參加,另有多名員工表示,幾乎沒看過董事長進辦公室。
檢方認為,這些證詞與吳星澄所稱平時很少進公司的說法大致相符,也顯示福懋內部油品及品管相關事項,主要由總經理及品研、品管體系處理,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吳星澄在6月15、16日即已知悉問題油品,進而參與後續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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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手機、LINE都沒找到 關鍵交易早於知情6天
檢方進一步分析吳星澄手機數位採證資料,並調閱他與張志賓及其他福懋主管、員工的LINE對話,發現6月29日前沒有談及油品超標、回收或通報等相關內容,數位鑑識也未找到吳星澄提前知情的證據。
更關鍵的是,檢方查明移送意旨所指的問題油品交易日期為6月23日,早於吳星澄6月29日晚間知悉事件的時間達6天,換言之,檢方無法證明吳星澄在涉案產品出售時已知悉油品存在食安問題,也無法證明他知情後曾指示、同意或容任公司延遲通報及繼續販售。
「不能只因是董事長」 檢方認罪嫌不足不起訴
檢方認為,刑事犯罪必須依積極證據認定,不能僅因吳星澄擔任福懋公司董事長,就推認他對公司所有業務及產品流向均知情,更不能在缺乏具體證據下認定他與其他被告具有共同犯意。
檢方綜合被告供述、同案被告證詞、公司員工證詞、手機數位採證及LINE紀錄後,認為現有證據仍存在有利於吳星澄的合理懷疑,無法以客觀方法排除,因此依「罪疑惟輕」原則,認定罪嫌不足,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作成不起訴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