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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擬禁教師遭解聘後提行政訴訟 工會:恐架空監督私校機制

高教工會今天針對最高行政法院對於教師遭解聘可否提行政訴訟的新見解,召開記者會。高教工會提供 zoomin
高教工會今天針對最高行政法院對於教師遭解聘可否提行政訴訟的新見解,召開記者會。高教工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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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良博/台北報導】高教工會今(26)日表示,過去私校教師受到解聘或不續聘對待時,可對教育部提出行政訴訟,以保障自身勞動權益,但近日最高行政法院想變更過去見解,讓救濟管道只剩對學校提出民事訴訟,此一新見解恐實質架空國家對私校的監督機制。

高教工會今天召開記者會,高教工會辦公室主任陳志軒表示,依照《教師法》規定,學校解聘或不續聘老師,必須提報教育部核准,因此,可解讀為學校解聘、不續聘老師屬於行政處分,不過,近期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透過徵詢書,擬變更長期以來的法律見解,將解聘或不續聘老師,視為「私法」的範圍。

高教工會解釋,此一見解,是將教育主管機關「核准私立學校教師解聘或不續聘決定」的性質,由原本認定為「產生私法效果的行政處分」,變更為單純的「終止聘約生效要件」,未來私校教師遭解聘或不續聘時,相關訴訟要由民事法院審理,不能再就主管機關核准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不僅將剝奪私校教師選擇進入行政法院尋求公法救濟的權利,更將導致目前已屬於行政法院的私校教師案件,面臨被移送民事法院重新審理的命運。

陳志軒(左)說,最高行政法院的新見解,預計將解聘或不續聘老師,視為「私法」的範圍。高教工會提供 zoomin
陳志軒(左)說,最高行政法院的新見解,預計將解聘或不續聘老師,視為「私法」的範圍。高教工會提供

陳志軒強調,此一見解和《教師法》中,主管機關保障教師工作權的精神違背,且從過往案例來看,如果剝奪了教育部的行政監督權,私校恐會任意對待老師,因此,除了教師的救濟管道被改變,也會涉及教育部的主管機關地位限縮。

律師林旭峰則說,在現行教師法規範體系下,依照原有見解,允許私立學校教師可一併就教育主管機關的核准決定,提起行政救濟,由行政法院就整體解聘程序,以及相關公法爭議進行完整審查,較能符合《教師法》長期以來保障教師工作權的制度設計,也有助於紛爭一次解決,避免程序割裂及裁判矛盾的風險,還較符合教師法制上的公法救濟制度設計。

林旭峰強調,過往見解較能符合《教師法》保障教師工作權的制度設計。高教工會提供 zoomin
林旭峰強調,過往見解較能符合《教師法》保障教師工作權的制度設計。高教工會提供

他也強調,解聘老師牽涉教師工作權、學術自由與學生的受教權,故《教師法》才將聘任教師的事項放入公法管制,應屬於主管機關高度管制的事項,而非單純私法上的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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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教工會 # 最高行政法院 # 解聘 # 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