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黃司機載3女到摩鐵被逮!辯「不知是性交易」 下場曝光
【記者王勇超/高雄報導】高雄林姓運將以每人每趟200元價格,替應召集團接送女子前往汽車旅館進行性交易。去年10月,林男載送3名女子到高雄市區某汽車旅館下車,其中2女進入房間後被喬裝男客的警員逮補,林男隨後落網。林男辯稱「不知道是性交易」,但法官根據LINE對話與證人供詞,認定他與集團合謀,依圖利媒介性交罪判刑4月,可易科罰金。

辯稱不知道載性工作者
判決指出,林男以「志哥」為暱稱,與自稱「聯盟大車隊」的應召站成員聯繫,負責接送應召女子。去年10月17日下午,他開車接送李姓、林姓、潘姓3名女子,將李、林二人送至三民區一間汽車旅館後下車,由她們分別進入129、130號房。
2女向男客說明「全套5千、40分鐘」,不料男客是喬裝警員,當場查獲性交易行為。
林男出庭時辯稱,自己只是計程車司機,不知女子從事性交易,還說「只是眼熟,說要請她吃火鍋」。
但法院認定其說法與常情不符,且3名女子皆證稱搭乘林男的計程車從事性交易,且慣常由他接送,甚至透過LINE確認車號「8211」即為「志哥」駕駛,與案發情節完全吻合。

LINE對話鐵證如山
根據檢警掌握的關鍵LINE對話,李女、林女、潘女3人與暱稱「姐姐」、「恐怖會計主任」的集團成員通訊內容均有「今天3點上班、搭8211、129房、50(代指5000元)」等指示,並出現類似「今天天氣很好,趕快出來搶錢」等語句,顯示集團分工明確、流程一致,林男早已知情並參與其中。
法官認為,林男接送應召女進入Motel,是性交易流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環,與集團「聯盟大車隊」成員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構成圖利媒介性交罪之共犯。雖林男始終否認犯行,法院仍根據證詞、LINE紀錄與警方蒐證,認定其罪證確鑿。
高雄地方法院最後依《刑法》第231條圖利媒介性交罪,判林男4月徒刑,得以每日新台幣1000元折抵罰金,並沒收他作案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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