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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負責人資格是解救「代罪羔羊」或模糊責任 護理人員法修法掀論戰

生活 醫藥
2025/08/24 19:45
賴昀岫 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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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賴昀岫/台北報導】近年來被聘僱的一般護理負責人,因公安意外和照護糾紛遭起訴事件頻傳。護理之家協會前理事長周矢綾表示,協會去年已與衛福部、護理全聯會取得初步共識,卻在修法前夕遭踩煞車;衛福部今(24日)稱是該協會先背棄會議結論,全聯會則表示,護理人員與醫師及其他醫事人員相同,依法擔任機構負責人,乃是保障專業與公平的重要制度,若貿然修法,易引發責任錯置。

台灣護師醫療產業工會則表示,該協會的說法並不符合現行法制邏輯,更忽略護理之家照護專業與住民安全的重要性,若將負責人改由非護理人員擔任,而可能使品質督導與專業實務脫節,讓真正應負責的管理責任模糊化。

護理之家協會表示,多位受聘護理負責人即使並非出資申請人,卻仍需獨自承擔法律風險。圖為護理人員照顧病患示意圖,李柏毅攝 zoomin
護理之家協會表示,多位受聘護理負責人即使並非出資申請人,卻仍需獨自承擔法律風險。圖為護理人員照顧病患示意圖,李柏毅攝

周矢綾表示,近年一般護理之家因公安意外或照護糾紛而引發的法律訴訟案件頻傳,多位受聘護理負責人即使並非出資申請人,卻仍需獨自承擔法律風險,甚至因被起訴而陷入恐懼與壓力,嚴重影響其工作意願及照護品質。

周矢綾強調,協會早在2024年便與中華民國護理師公會全聯會及衛福部護理暨健康照護司展開修法溝通,並於同年8月8日與相關代表舉行座談,取得初步共識,後續也獲得立法院三黨共17位立委連署支持;「就在送進立法院修法前,卻遭遇新任護理師公會全聯會理事長團隊及照護司反對,導致修法受阻」。

護家協會:修法草案並不會影響醫事人員或護理師的開業權益

協會指出,本次修法草案並不會影響醫事人員或護理師的開業權益,僅是讓一般護理之家由出資申請人聘任護理業務負責人,將應屬出資者的民刑事責任合理承擔,不再將風險轉嫁至受聘護理人員身上。

協會也批評護理師公會全聯會及照護司建議一般護理之家轉型為長照法人住宿式機構的方案,過於嚴苛且不切實際,長服法自106年實施後,若全面要求轉型,不僅將導致減床,犧牲住民權益,更忽視一般護理之家多年來超過九成的評鑑合格率。

協會重申,護理之家與長照機構、老人福利機構同樣以出資者聘僱專業人員擔任業務負責人,應比照平等原則修正法規,讓出資申請人承擔應有責任。周矢綾表示,若主管機關持續漠視護理人員權益,協會將不排除持續發動抗議乃至集會行動,以推動修法早日完成。

衛福部:護理之家是護理專業特許機構 負責人應具相關專業

衛福部回應,「護理之家」是依據我國「護理人員法」設立之護理機構,是護理專業而特許的醫事機構,其法制體例、制度設計與規劃和全國各類醫事機構一致,機構負責人須具該專業領域的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資格之規範,因其涉及醫事機構的專業照護品質與民眾權益。

衛福部強調,以個人名義申請設立的私立護理之家,應由護理人員申請設立,如同私立醫院與私立診所由醫師申請設立、私立物理治療所由物理治療師申請設立、私立心理治療所由臨床心理師申請設立等。

衛福部強調,以個人名義申請設立的私立護理之家,應由護理人員申請設立。李柏毅 zoomin
衛福部強調,以個人名義申請設立的私立護理之家,應由護理人員申請設立。李柏毅

衛福部反擊:是協會先背棄該次會議

台灣護理之家協會先前向衛生福利部提出修正「護理人員法」,針對獨立型一般護理之家的申請人資格,從護理人員放寬為「成年且具行為能力之國民」提案。衛福部表示,2024年8月8日與該協會召開會議,會議共識請該協會再提修正版本且需與護理團體取得修法共識。該協會於同年9月11日來函表示不依會議結論辦理,「其形同自行背棄該次會議。」

關於護理之家協會前理事長擔心護理之家負責人涉訟風險的憂慮。衛福部表示,將與護理團體合作投資護理人員經營護理之家需具備的量能,強化護理之家經營的法治識能,以及如何落實護理人員勞動環境與執業安全保障以留任護理人員,並維護護理人員安全執業的最大權益,促進護理之家護病友善關係。

全聯會:護理師擔任機構負責人 為保障專業與公平

護理師護士公會全聯會則表示,了解協會的訴求,但護理人員與醫師及其他醫事人員相同,依法擔任機構負責人,是保障專業與公平的重要制度,若貿然修法易引發責任錯置,同時也提醒護理人員「切勿輕易出借執照或掛名」,以免淪為「代罪羔羊」。

全聯會指出,《護理人員法》第17、19條立法初衷在於確保護理人員的專業與開業權,若改為出資者為負責人,其理應比照醫療法第30-55條及相對應罰則,也應由負責人承擔,含刑事及民事,特別是非涉及護理專業部份,其相關責任及風險,應悉概由法人承擔。

全聯會並呼籲主管機關,儘速研擬「護理機構法人管理相關辦法」(含護理財團法人及護理社團法人),明確劃分專業管理者與出資者的責任,並引入反托拉斯精神,防止壟斷與惡性競爭;同時應建立契約範本、強化法律教育;蒐集數據、整合意見;推動專法或子法,兼顧專業、公平與永續。

護師工會批:放寬負責人 可能讓真正應負責的管理責任模糊化

台灣護師醫療產業工會則表示,該協會的說法並不符合現行法制邏輯,更忽略護理之家照護專業與住民安全的重要性。

護師工會指出,護理之家負人的設置,必須與其核心業務責相符。護理之家不同於一般長照中心,住民多為重症或長期失能者,照護需求高度仰賴專業護理。若將負責人改由非護理人員擔任,表面上似可「卸除」護理師責任,實則並未減輕基層護理人員在臨床上應承擔的責任,反而可能使品質督導與專業實務脫節,讓真正應負責的管理責任模糊化。

若僅以「減輕責任」為由,卻在法律論證上欠缺基礎,只會造成似是而非的偷換概念,既無法說服法律界與主管機關,更會對住民安全構成風險。護師工會強調,醫院需要由醫師擔任負責人,社會普遍接受。

護師公會進一步指出,護理之家需要由護理師擔任負責人,這不僅是專業的要求,更是對病人與社會信任的保障,出資人或經營者固然享有經營收益,但同時也必須承擔經營風險,「護理之家不是單純的成本計算,而是涉及住民生命安全的專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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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護理之家 # 護理師 # 衛福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