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統戰!軍人言語文字對敵效忠「處7年徒刑」 扣50%退除給與遏制叛徒
【記者施智齡/台北報導】總統賴清德今年3月提出因應5大國安統戰威脅的17項策略,視中國大陸為「境外敵對勢力」,行政院及相關部會全面盤點現有法律,今天院會上通過《國家安全法》等4部法令修正草案,影響對象涵括現役及退役軍人、公務員與全體國人等,修正重點包括國軍、公務員涉犯國安罪被判決有期徒刑,即扣一半退除給與;國人公開鼓吹戰爭言論將受行政裁罰。
行政院政務委員林明昕出席政院記者會說明,這次修正的《國家安全法》、《陸海空軍刑法》、《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四部,主要是應對「中國對國軍滲透及建立共諜活動」威脅,增訂「對敵效忠表示處罰」,適用於軍人、公務人員及一般大眾;以及針對「中國藉兩岸交流對台灣社會統戰滲透」威脅,進行法令通盤檢視。
林明昕總體說明,被規範的對象有現役軍人、退役軍人、公務員、全體國人。其中,現役軍人對敵效忠,處1-7年有期徒刑;不盡責降敵,處3-10年有期徒刑;犯國安法加重刑責1/2。
修法針對現役、退役軍人犯國安之罪者,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即暫停退除給與50%,先扣一半起來,等三審確定沒罪,才會補給,若確定有罪,亦會追繳回,現行法律則是等到三審定讞確定有罪,才剝奪給與;所指是「退除給與」,非薪水。
公務員方面,犯國安法之罪,同樣加重刑責1/2,同刑法中規範「公務員因其身分而犯罪」加重其刑,意義相同。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不須待定讞,會暫停退休給與50%、扣住一半,比照現役、退役軍人。
針對全體國人部分,修法增訂「參與危害國安組織罪」,最高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實務上也存在非親身從事,而是委託第三人去從事危害國家行為,這類中間人受法院判決不一,甚容易脫罪,因此這次修法明定「中間人責任」處罰規範。林明昕表示,在不同的法律中,涉國安的各種罪凌亂,所以分設由重到輕、不同刑責的層級化處罰規定。
再者,國安法第四條增訂鼓吹戰爭言論的「行政裁罰」,以符合兩公約中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政公約)第20條第1項:「任何鼓吹戰爭之宣傳,應以法律禁止之」,林解釋,所謂「鼓吹」是公開的意思,私下、家裡聊天觸及前述言論不構成犯罪,籲請國人不要錯誤聯想,公開鼓吹犯罪才會有行政裁罰。
國安法第四條之一,則明定處置網路上涉及危害國家安全、鼓吹戰爭言論的錯假訊息,林明昕說,網路散布影響力遠比實體散布高,因為涉及到認知作戰,因此對於這些訊息予以屏蔽、停止解析等數位相關做法,阻止相關言論繼續散布。
現行陸海空軍刑法第24條明定,「投敵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盡其應盡之責而降敵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次修法除將「降敵者」刑責從1~7年有期徒刑,調整為3年~10年有期徒刑,以符合罪刑平衡原則;考量承平時期或戰事發生前,陰謀或預備不盡其應盡之責而降敵之行為,將對戰事肇生不利影響,因此納入「不盡其應盡之責而降敵之預備犯及陰謀犯」予以處罰。
修法說明特別提到依陸海空軍懲罰法,對前述行為之現役軍人施以懲罰措施,仍不足以達到嚇阻與懲罰效果,因此增訂第五項,對「以言語、舉動、文字、圖畫、電磁紀錄、科技方法或其他方式對敵人為效忠之表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