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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系教授被控性侵女學生還索裸照!對話曝光 法官要重查了

社會 法庭
2025/07/30 17:44
丁牧群 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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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北部某大學法律系張姓助理教授被控利用指導論文權勢,要求一名女學生到他研究室進而性侵,但新北地檢署勘驗雙方在案發前後對話,認為師生關係曖昧,日前不起訴張男。女學生向高檢署聲請再議遭駁回後,改向新北地院聲請准許「自訴」,法官認為張男曾辱罵女學生、要她「容忍被罵X」,所謂曖昧對話疑為女學生畏懼張男的權勢,以委婉方式拒絕,但她曾明確回訊:「不可以利用上對下的關係喔。」、「我不會接受拍裸照。」因此法院裁准自訴,將審理這件校園性侵案。

女學生哭訴遭教授性侵。示意圖。翻攝Pexels zoomin
女學生哭訴遭教授性侵。示意圖。翻攝Pexels

此新聞涉及成年議題,未滿18歲請勿觀看

學校放假 教授硬要女學生到研究室

這件校園性侵疑案發生在2024年4月間,女學生於檢方不起訴張姓助理教授後,向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法官勘驗雙方LINE對話,案發當天學校放假,張男卻要求女學生到他研究室,女學生表示需要時間念書、準備期中考,但張男仍要求她去。

女學生出發前傳訊向同學抱怨:「我出門面對。」同學開玩笑回覆:「有生命危險,請打我電話。」法官認為女學生當天並不願意去張男研究室,但因張男以「不繼續指導論文」威脅,她才於學校放假日隻身前往。

女學生:我不會接受拍裸照

依據雙方對話記錄,法官認為張男經常與女學生密集聯繫、單獨談話,而女學生意識到張男對她動情後,以師生倫理、上下關係為由,明確拒絕,並躲避張男,但2024年3月、4月間,張男多次刻意逾越師生分際,將話題引導至「性」方面,還向女學生索取裸照、表明想跟她發生性行為,女學生礙於張男的權勢,雖持續交談,但都以委婉方式拒絕,甚至向張男表示:「這樣不行喔,不可以利用上對下的關係喔。」、「我不會接受拍裸照。」、「我會拒絕啊,我會抗拒啊,我會告訴你不行啊。」

教授罵女學生:妳可能要容忍我罵妳X

此外,法官認定張男於案發前時常辱罵、貶低女學生,曾傳訊:「妳可能要容忍我罵妳X。」、「給我列出十點妳覺得妳很爛的地方。」

法官認為張男經常以鄙俗、貶抑言語對待女學生,而女學生多半以道歉、迴避、裝傻、自貶方式應對,顯見她在師生關係中處於劣勢地位,導致她的性自主意思決定,處於高度壓抑狀態。

基於上述理由,即便檢方已將張男不起訴確定,新北地院仍於今年4月裁定受理女學生的自訴聲請。

指稱女學生「主動撩撥」

張男不服法院要審理本件性侵案,提起抗告,主張女學生在案發前後多次對他「頂嘴、嗆聲」,怎麼可能被他性侵,而且女學生多次主動撩撥他,就算他後來反過來有一些「主動之舉」,但絕無違反女學生的性自主意願,大學性平會調查後,也認定他沒有利用權勢性交,只認為他違反教師專業倫理。

不過,高等法院仍認為有必要查明真相,駁回張男的抗告確定,新北地院將擇期審理張男被控性侵女學生案。

女學生:遭性侵後還被飆罵2hr

女學生的律師去年曾發文,指控張男利用女學生在意成績、重視論文,不斷貶低女學生自信,讓她因為害怕而不敢反抗,甚至以女學生生日與他的初戀女友同一天為由,追問女學生的私事,當女學生試圖轉移話題,提及「師母」的時候,張男就會無端暴怒。

但最讓女學生擔心的,是張男曾經到她就讀的國中門口拍照,然後表示為了指導她論文,必須知道她成長環境、背景,甚至問她「能否提供裸照」,讓女學生害怕不已。

律師寫道,女學生曾哭著說,她被性侵之後,甚至被張老師飆罵近2個小時,「我真的不懂,這麼好的女生為什麼要受到這種對待?」

案發後,張男曾在臉書貼文:「沒有做的事情,別想誣賴在我身上。」

「交付審判」轉型為「准許提起自訴」

立法院於2023年5月30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草案,對於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的外部監督機制、「交付審判」制度,從原本的法院准許交付審判「視為提起公訴」,轉軌為「准許提起自訴」制度。

司法院指出,原本條文規定於法院裁定准許交付審判時,視為提起公訴,但為完善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的外部監督機制,並去除原本制度可能違反審檢分立、控訴原則的質疑,修法將法院准許交付審判,轉型為「准許提起自訴」,並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什麼是「自訴」

司法院指出,「自訴」是被害人自己直接到法院去追訴被告的犯罪,原則上,擔任自訴人的被害人,要自己提供證據資料,舉證證明被告犯罪,並親自進行訴訟程序。

由於一般人並不容易瞭解法律規定的程序,所以《刑事訴訟法》規定,提起自訴一定要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讓律師來幫忙自訴人打官司,但法院如果認為必要時,還是可以命自訴人到場。

自訴人如果沒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法院會先定期間命自訴人補正,要是逾期未補正,法院就會判決不受理。另外,自訴人雖然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但該代理人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時,法院會再次通知,並告知自訴人,如果代理人仍然無故不到庭,法院也會判決不受理。

告訴人對於檢察官的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聲請再議經駁回後,如有不服,得於接受駁回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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