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戲水害勇消救溺殉職!民眾有法律責任? 律師這樣說
【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新北市新店區北勢溪水域昨發生2死悲劇,2男3女違規在禁止戲水的廣興橋下玩SUP(立槳),其中陳男溺水,5名警義消搭乘橡皮艇救援,不料橡皮艇在攔沙壩下方湍急的「白泡區」翻覆,消防員吳恩碩雖穿著救生衣,但被如同洗衣機的翻滾水流困在水下,不幸殉職,陳男也溺水死亡。關於相關法律責任,律師廖芳萱分析指出,陳男已死不能追究他刑事責任,繼承人也沒有民事責任;至於吳恩碩家屬除了撫卹能否獲得國家賠償,須進一步釐清相關救難規定才能認定。

溺水者家屬對殉職消防員無賠償責任
律師廖芳萱表示,玩SUP(立式划槳,Stand-Up Paddling )的陳男應知戲水有人身安全風險,但他難以「預知」自己溺水會導致救難人員喪命,也就是說,陳男對於消防員吳恩碩死亡,並無故意或過失,因此陳男的家屬(繼承人)沒有賠償責任。
此外,陳男玩SUP出事的地點有公告禁止戲水,不過,擅入禁制區戲水是行政罰鍰的問題,而陳男生前沒有被開罰單,政府單位不能追究他行政罰的責任,但當時與陳男一起在禁制區戲水的親友,政府可以開罰。

國家賠償責任待釐清
至於這件不幸意外有沒有國家賠償的問題,廖芳萱指出,法律要件在於相關公務員有沒有違法、有無故意或過失,以及公共設施有沒有瑕疵。
廖芳萱舉例說:「假設此案翻覆的橡皮艇規格,依規定不得乘載超過4人,卻有5名警義消在上面,那麼救難現場指揮官可能有疏失。」
另外是訓練方面,廖芳萱表示,相關的救難注意事項有無規定橡皮艇不應接近『白泡區』、此案執行勤務的警義消有沒有受過白泡區相關訓練或充分、合格的水上救難訓練,這些疑點都有待進一步確認,才能釐清相關公務員有無過失、政府機關是否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至於公共設施是否有瑕疵部分,廖芳萱認為以此案而言,攔沙壩有高低落差,導致下方水流強勁滾捲,應該不能視為設施瑕疵,難以因此請求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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