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拍板!延長電動車5年免徵貨物稅、牌照稅 百萬小客車可省35萬
【記者施智齡/台北報導】行政院會今通過《貨物稅條例》、《使用牌照稅法》修正草案,將電動汽機車免徵使用牌照稅、電動車減免徵貨物稅實施期間再延長5年,至2030年12月31日。以新購一輛完稅價120萬元的電動小客車為例,可省下原應納的貨物稅30萬,每年並可省下1.1萬元的使用牌照稅。財政部表示,延長減免徵稅,能帶給電動車產業1千億元產值,並增加1.6萬餘名相關就業人口。

《貨物稅條例》歷經多次修正,現行第12條之3規定,自中華民國2017年1月28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的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140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行政院後透過令函將期限延長至2025年12月31日止,今天院會通過修正,再延長5年。
《使用牌照稅法》同樣也經多次修正,今年1月24日為最近一次修正公布,為節能減碳、鼓勵民眾使用低污染車輛,同時協助電動車輛產業發展,行政院會拍板第5條修正草案,授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對電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延長五年,至2030年12月31日止。
財政部賦稅署署長宋秀玲表示,截至今年7月底,約89萬輛電動汽機車減免徵貨物稅,減免徵稅額約258億元;約11萬輛免徵使用牌照稅,免徵稅額90億元。透過降低購買電動車輛成本,提升購買及使用意願,同時減輕民眾行的負擔,有助提升電動車輛普及率,減少碳排放量,對整體產業、社會及生活環境均具正面效益。
為達成2030年運具電動化階段性目標(電動小客車市售比30%、電動機車市售比35%),及實現2050淨零排放,經經濟部評估,有賡續誘導消費者選擇低污染車輛,以帶動國內電動車輛相關產業發展之必要,因此修法延長電動車輛減免徵貨物稅及使用牌照稅實施期限5年,至2030年12月31日。
財政部對比購買燃油車或電動車,相關稅額差異。新購一台完稅價格80萬元的自用燃油小客車(2000cc),原應納貨物稅20萬元,依《貨物稅條例》12-5條,可減徵5萬元,如為汰舊換新可再減徵5萬元,但使用牌照稅每年1.1萬元無法省免。
如新購完稅價格120萬元的電動小客車(200英制馬力HP,相當於2000cc以下),原應納貨物稅30萬元,依《貨物稅條例》12-3條,完稅價格140萬元以下貨物稅全免,而使用牌照稅每年1.1萬元也可省下。
宋秀玲表示,從經濟層面來看,減免徵貨物稅及使用牌照稅對產業、社會、生活環境有正面效益,對電動車產業有1千億元產值,可增加相關產業就業人口1萬6528人。
兩部修法將送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卓榮泰請財政部會同經濟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協調,儘速完成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