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癌油流向291家不公布!於法不合 前食藥局長駁最終濃度論
【記者林芳如/台北報導】致癌「大豆沙拉油」約1300公噸流向市面,食藥署長姜至剛卻以「最終濃度合格」或「毒理風險低」為由,不公布200多家第二層下游業者。前食藥局長康照洲表示「反對以最終產品濃度論」,這次事件顯示製程或環境有問題,在尚未確認沒有其他污染物存在時,不合格油品所製成的產品雖未必會造成傷害,但仍需下架回收,這是基本概念。
中聯生產的「大豆沙拉油」檢出致癌物苯駢芘(BaP)8.1 μg/kg,超標4倍(限量標準2.0 μg/kg),約1,300公噸供應泰山、福壽及福懋使用,食藥署將這三家業者歸為第一層下游。泰山、福壽及福懋的下游業者合計291家,歸為第二層下游。
食藥署署長姜至剛昨日(7/3)在記者會中以「最終濃度合格」或「毒理風險低」為由,即便已掌握但不公布第二層下游業者名單,認為這些也無辜受影響。
「不能以最終產品濃度論」前食藥局長、陽明交大食安及健康風險評估研究所榮譽教授康照洲今日(7/4)在臉書直言,否則洗淨的不合格蔬菜,在污水區養殖的水產只要檢驗合格,皆可被認定為合格食品,此與法不合。
康照洲說,不合格油品被檢出致癌物超標,顯示製程或環境有問題,在尚未確認沒有其他污染物存在時,不合格油品所製成的產品雖未必會造成傷害,但仍需下架回收,「這是基本概念,主管機關不會不知道吧」。
食品技師劉忠翰強調,苯駢芘(BaP)限量標準2.0 μg/kg是經由專家、委員透過毒理學換算定出的執法線,具有法律效力,不應隨意以「毒理評估風險低」為由規避。《食安法》第15條規定有毒有害原料不得作為食品原料,《食安法》的法律位階高於「衛生標準」等行政規則,反對最終濃度符合衛生標準即可使用的論點。
劉忠翰認為,若允許「最終濃度合格即可使用」,將導致不肖業者有樣學樣,將有問題的原料調製成美乃滋等產品,只要稀釋到苯駢芘檢出值符合標準,這將造成巨大的食安漏洞,主張應回歸《食安法》法律本質,嚴守執法紅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