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700醫糾案卡關!全因醫師拒具名鑑定 司法官曝心聲求解方
【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刑事訴訟法》2024年5月15日施行鑑定新制,要求刑事案件鑑定人須具名,且必要時須配合司法機關到法庭作證說明。新制影響最大的是醫療糾紛案,因為院檢以往長年委託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醫師有無過失,但醫審會認為新制「窒礙難行」,理由是「具名」恐使鑑定醫師遭關說、騷擾甚至報復,且醫師本業繁忙,難抽出時間出庭,因此醫審會同年8月起退回司法機關委託鑑定案,導致新制施行1年來,累積700多件醫糾案卡在地檢署及法院無法結案。一名檢察官無奈說:「司法官已經忙到快瘋掉,我覺得醫療糾紛最好都給衛福部處理。」《知新聞》訪問法官黃湘瑩和檢察官黃珮瑜,了解修法原因和困境。

依據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公布的「受理委託醫事鑑定案件統計表」,2022年有311件,但2023年驟減為172件,2024年只有113件,醫事司在統計表下方註明:「2023年及2024年因《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致本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醫事鑑定窒礙難行,部分案件退回至司法檢調機關。」可見醫糾案件在地檢署、法院卡關,原因確實為「具名鑑定」爭議。

法官黃湘瑩:「具名鑑定」可避免法院誤判
過去醫審會委員無須具名鑑定,醫糾案件在司法機關均可結案,司法院為何要推動《刑事訴訟法》修法,改為具名鑑定?《知新聞》採訪負責相關業務的司法院刑事廳法官黃湘瑩,黃法官解釋:「施行鑑定新制是為了因應司改國是會議決議」。
司改國是會議是前總統蔡英文在任時大力推動的施政重點,會議期間為2017年11月至2018年8月,決議包括「完善鑑定制度」,避免造成誤判的冤案。
黃湘瑩說明具名鑑定的重要性:「因為鑑定報告可能存在模糊空間,或是沒有明確結論,因此有必要請鑑定人到法庭說明,釐清他的真意跟判斷。」黃湘瑩指出,醫療糾紛案件的鑑定人若在鑑定報告上具名,能夠方便訴訟雙方聲請傳喚到庭說明,法院也能進一步檢視鑑定報告的製作的過程,且訴訟雙方交互詰問鑑定人,才能夠真正釐清爭議,避免造成法官誤判。

醫審會委員擔心遭關說、報復 抗拒具名及出庭
不過,鑑定新制去年5月施行後,立刻遭遇難題,黃湘瑩無奈說,醫審會可能擔心鑑定案涉及醫師同僚的責任認定,也擔心會有關說的問題,甚至擔心被訴訟當事人騷擾、報復,另一方面,參與鑑定的醫生本身業務都很繁忙,關於到庭接受檢辯雙方交互詰問這件事,對他們來講不僅要花時間準備,且「出庭」在心理上也是一個很大的壓力,所以他們希望「不要具名」作鑑定。
但司法院立場堅定,黃湘瑩說:「因為新制就是希望保障被告的對質詰問權,所以還是希望醫審會能夠在鑑定報告上,將所有委員的名字都寫上去。」
醫糾案若不起訴 鑑定報告無須具名
記者問黃湘瑩,如果醫審會後續仍抗拒具名鑑定,難道醫療糾紛案就無法偵審結案嗎?黃湘瑩分成2個層面說明,首先是檢察官偵查階段,「依據以往醫糾案件經驗,醫師被檢察官認定有過失責任而起訴的比例,其實少之又少,因為醫審會認定醫師有過失的情況,其實並不多,換言之,大部分醫糾案件,檢察官是不起訴的,既然不起訴,案子就不會進到法院,也就不需要嚴格的證據調查,這樣的鑑定,不見得要鑑定人具名」。

檢方起訴醫師醫療過失 鑑定人須具名法官才採信
但若檢察官依據「沒有具名」的鑑定報告,認定醫生有過失並起訴,後續會發生什麼事?黃湘瑩指出,法院會認為鑑定報告「沒有證據能力」,這時候檢察官要有心理準備,因為法官會要求「補具名」,如果無法補具名,法官可能不會採信這份鑑定報告,最後由於檢方舉證不足,法院判醫師無罪。
解套方案1:彌封鑑定人個資、遠距訊問
至於僵局該如何解套,黃湘瑩認為有2種可行方式,一是司法院考慮採折衷措施,修正《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將具名鑑定人的相關個資「彌封附卷」,不要提供給醫糾案件雙方當事人,若法院認為必須請鑑定人說明,可以用科技設備「遠距訊問」方式,讓鑑定人不用親自到庭,或是鑑定人親自到法庭說明的時候,法官請被告先退庭,希望這些彈性做法,能夠減輕鑑定人對於人身安全等疑慮,進而願意配合具名、出庭。

解套方案2:徵詢醫審會以外的醫療機構
另一個解套方式是徵詢願意具名鑑定的醫療機構,黃湘瑩表示:「醫糾案件,其實醫審會並不是唯一的鑑定單位,只要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具有專業資格的單位都可以接受司法委託。」該法規定「因學識、技術、經驗、訓練或教育而就鑑定事項具有專業能力者」、「經政府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可由法官或檢察官選任為鑑定人,所以不是只有衛福部轄下的醫療機關院所可作鑑定。
司法院今年3月召開司法鑑定諮詢會議,針對法院審理中的10件醫糾案件,委託醫審會鑑定均遭「退件」的困境,請醫界協助。會議中取得台灣大學醫學院法醫學研究所、中華民國醫療爭議諮詢及鑑定協會承諾,可以受託鑑定,另外,台灣急診醫學會也願接受鑑定委託,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則表示尊重個別醫師受託鑑定的意願,並強調會鼓勵醫師勇於協助司法解決爭議,院方會給予額外獎勵。
檢察官是醫糾案卡關「受災戶」
不過,700多件卡關的醫糾案,其實絕大部分卡在各地地檢署偵查階段,已經起訴由法院審理中的只佔10件,「受災」嚴重的是檢察官。
《知新聞》訪問台北地檢署檢察官黃珮瑜,她表示當民眾提告醫療糾紛後,檢方以往會彙整相關問題,送請衛福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鑑定時間通常要6個月到1年不等,「檢方收到鑑定報告後,如果覺得還有疑問,會傳喚告訴人,把鑑定資料給他看,請他提出意見後,我們再送鑑定,總之,我們依照醫審會的專業判斷,決定醫生有沒有醫療過失,作為起訴或不起訴的依據」。

「要醫師指責其他醫師」有難度
現在醫審會因為抗拒「具名」而不願鑑定,黃珮瑜認為醫療體系是學長、學弟關係,或彼此可能認識,「要一個醫生要去指責另外一個醫生,這是第一個難度」,第二,醫生受教育是以救人為先,當下的每一個判斷都是如何把人救活、救好,但人體是很複雜的,要在瞬息萬變情況下作判斷,而且在醫生的經驗裡,某個醫療行為是沒問題的,但或許有些人身體比較特別,導致醫療結果出問題,但醫生當下都是盡可能救護病患,「要後面的醫生要去說前面的醫生是有問題的,就是有難處」。
作證壓力使醫師抗拒出庭 檢揭困境
另外,黃珮瑜認為當醫生協助鑑定並具名之後,還得要上法院被訊問「為什麼會作出這樣的鑑定」,這過程絕對是一種壓力,「我想任何人不管是以什麼身分上法院,壓力是一般人難以想像,所以醫生幾乎都不願意,絕對的」。
記者問黃珮瑜,醫糾案卡關一年以來,檢察官們如何試圖突破困境?黃珮瑜說,同事們曾找醫審會以外的專業醫療機構,但有些機構明確表示「不作任何鑑定」,另有些只願提供抽象的回答,例如某種病症的病程為何、認定標準為何,但醫糾個案相當複雜,尤其醫療鑑定一定要把全部病歷調出來看,當下抽血與否?要不要打各種針劑?不是簡單的回答能夠通盤解決問題,但「鑑定新制實施後,沒有人願意鑑定或提供專業說明,總之就是卡住了」。
黃珮瑜偵辦10醫糾案 只起訴1件
黃珮瑜表示,她過去偵辦過大約10件醫療糾紛,起訴醫師的只有1件,那件會起訴是因為過失非常明確,「醫生把紗布留在病患肚子裡沒有拿出來,過失非常明顯」,其他經過鑑定的,醫生都沒有過失,醫療糾紛案件起訴比例並不高。
至於如何解決醫糾案卡關困境,黃珮瑜認為醫生受教育並不是要害病患,如果出了問題有刑事責任,醫生在治療的時候壓力是很大的,如果真的是不小心或因為病患身體的特別狀況,導致大家都不希望的結果,「如果僅以民事賠償處理,某種程度會不會比較好?」
不過,黃珮瑜也將心比心說:「我不確定免除醫糾案件刑事責任是不是好的方式,因為打民事官司,原告要負舉證責任,對病患或家屬是很痛苦的事,但我覺得如果雙方有協調的空間會更好。」
檢察官建議:醫審會先審查醫師有無過失
另名不願具名的檢察官告訴記者:「司法官已經忙到快瘋掉,我覺得醫療糾紛最好都給衛福部處理。」他建議醫糾案件都由衛福部醫審會負責第一關審查,若認為醫師有過失且情節達到涉及刑責程度,再由衛福部函送地檢署偵辦,可減少司法機關相當大的負荷量。
衛福部5月起提供「醫療專業意見」 司法官:醫糾案件卡關仍未解決
檢察官隸屬於法務部,針對醫糾鑑定卡關,法務部與高等檢察署、衛福部溝通協調後,衛福部已從今年5月1日起試辦「醫療專業意見」計畫,檢察官偵查醫療糾紛案件,可向衛福部函詢「醫療專業意見」作為偵查參考,希望解決大部分卡關的醫糾刑案。
對此,法官黃湘瑩認為衛福部與法務部達成協議的方式,只是解決偵查中「不起訴案件」而已,檢方如果依照醫審會「醫療專業意見」起訴醫師的話,後續審理中仍然要補足鑑定報告的「具名」。
檢察官黃珮瑜也認為,如果要不起訴的話,可以參考「醫療專業意見」,或許可暫時紓緩不起訴處分的案件,但若專業意見不夠清楚、詳細,提告的病患或家屬對於不起訴處分可能不服氣,仍會提起再議;另一方面,檢方若要起訴醫師過失,依據鑑定新制,不可能只憑未具名的醫療專業意見。
《醫預法》可望減少醫療糾紛訴訟
另外,衛福部為解決長期以來醫療爭議訴訟衍生的醫病關係對立,推動《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已於今年5月30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該法以「保障病人權益、促進醫病和諧、提升醫療品質」為目標,並秉持「即時關懷」、「調解先行」、「事故預防」3大原則。
對此,黃湘瑩說:「《醫預法》上路後,解決醫療糾紛可先從強制調解及保險面著手,相信未來訴訟案件會少一點。」

醫糾判刑案例:麻醉劑過量害命 醫師判囚2年5月
《知新聞》查閱因醫療糾紛被判刑的社會矚目案件,2013年間,台北市林姓女醫師與醫美器材商池姓男子合作開設醫美診所,同年7月開幕前,池男以「可成為診所宣傳門面、將來開分店當區長」等話術,勸說診所陸姓女員工接受抽脂豐胸手術,隨即由池男、林醫師與另2名醫師聯手動手術,過程中池男施打的麻醉劑過量,陸女出現吼叫、抽搐等癲癇症狀,但該診所缺乏生命徵象監測儀器及急救設備,造成陸女缺氧性腦病變,雖被送去醫院仍死亡,林醫師等人觸犯《刑法》過失致死罪、《醫師法》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最高法院依據醫審會鑑定,2023年從重依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判林醫師、池男各2年5月、2年9月徒刑定讞。
抽脂後隨即讓病患回家 醫師害命判囚2年
此外,高雄一名劉姓醫師十多年前為林姓男子動手術,抽脂瘦身,術後卻未確認林男是否意識清醒、回復穩定,就讓他自行搭計程車回家,35歲的林男到家3小時後因心跳加速、喘不過氣,自行打119求救,但因血氧濃度過低休克死亡。
司法機關委託醫審會及法醫師、中山醫學大學法醫學科鑑定,並參酌法醫研究所解剖報告,認定醫師劉男觸犯業務過失致死罪,2019年將劉醫師判刑2年定讞,他服刑1年後,於2020年5月假釋出獄。

紗布留在產婦肚子裡 粗心醫師判刑4月
另名新北市劉姓醫師2008年為一名婦人剖腹生產,縫合時竟將肉眼可見、長寬各約5公分的紗布留在婦人腹部脂肪層內,事後婦人因腹部膿瘍劇烈疼痛,去大醫院求診,才發現肚子裡竟有紗布,法院2014年依過失傷害罪將劉醫師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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