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

保母同住者有家暴前科須通報! 衛福部新規:擬每月查核、隱瞞最高罰5萬

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近期預告《兒童托育服務法》子法,將建立3類資料庫,並首度將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工作人員納入資格查核範圍。李柏毅攝 zoomin
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近期預告《兒童托育服務法》子法,將建立3類資料庫,並首度將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工作人員納入資格查核範圍。李柏毅攝
分享 分享 連結 訂閱 APP

【記者賴昀岫/台北報導】保母同住者若有家暴等犯罪紀錄須主動通報,未告知最高可罰5萬元!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近期預告《兒童托育服務法》子法,將建立3類資料庫,並首度將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工作人員納入資格查核範圍,未來地方政府每年須查核6次,托育機構及居托中心則須每月查核現職人員資格;若違規情節重大或經處罰3次仍未改善者,恐遭公布姓名及廢止登記。

本文大綱

衛福部近期在公共政策參與平台上預告的《兒托法》子法:「托育相關人員與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及與居家托育人員共同居住之人違法事件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辦法」草案,將預告至今年12月18日搜集各界意見。

衛福部社家署副署長張美美表示,過去已針對居家托育人員的共同居住者進行查核,這次與現行制度較大的差異,在於將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工作人員納入查核範圍,由於居托中心工作人員,包括訪視輔導員也會接觸兒童,並前往保母家中訪視,因此在《兒托法》立法審議過程中,就有意見認為,這些人員同樣應接受資格查核。

 




將建立三類資料庫

張美美說明,草案將建立3類資料庫,第一類為「消極資格資料庫」,用來查詢相關工作人員是否具有法律規定不得從事托育工作的情形,包括曾涉及性侵害、毒品、家庭暴力等相關犯罪,以及依《兒托法》第47條規定,不得對兒童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身心暴力、不當對待等行為。

第二類為「處罰資料庫」,記錄相關人員在工作期間的違法處罰資訊;第三類則是「同住人員管制資料庫」,主要針對與居家托育人員共同居住者進行管理。張美美指出,未來也將依法請求相關權責機關介接既有資料庫,尤其是與教育部相關系統銜接,並透過戶政資料進行戶籍異動勾稽,以減少第一線人員申請資料、辦理查核的行政程序。

 

托育人員聘僱前後 皆須定期查核

在查核頻率方面,張美美表示,地方主管機關須每2個月查核1次,相當於每年6次;托育機構及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則須每月查核現職人員資格。相關機構在聘僱人員前,原本就須查詢是否具有不得任職的情形,未來聘僱後也須持續定期查核。

至於資料庫的使用權限,張美美說,主要提供地方政府、托育機構及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查詢,相關單位須指定專人負責,供聘僱前及任職期間確認人員資格使用。

 

 

張美美(站立者)說,在查核頻率方面,地方主管機關須每2個月查核1次,托育機構及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則須每月查核現職人員資格。李柏毅攝 zoomin
張美美(站立者)說,在查核頻率方面,地方主管機關須每2個月查核1次,托育機構及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則須每月查核現職人員資格。李柏毅攝

嚴管保母同住者 建跨部會資料庫

針對保母同住者的管理,張美美表示,現行制度已要求居家托育人員切結,說明共同居住者是否具有相關情形,多數縣市也會要求同住者提供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也就是俗稱的「良民證」。這次草案主要是進一步建立資料庫,透過跨部會系統介接及明確查核頻率,加強管理。

張美美說,依《兒托法》第3條規定,共同居住者包括與居家托育人員共同居住的配偶、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同居人或其他人;若保母更換同住者,訪視輔導員可在定期訪視時發現相關變化,未來也會加強宣導,要求居家托育人員主動告知符合規定範圍的同住者資訊。

此外,草案也規範托育相關人員或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在執行業務時知悉托育人員涉嫌違法事件,應依規定通報,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須辦理調查銜接、列管登載及解除等程序,相關資訊也須遵守保密及禁止目的外利用規定。

 

同住者不符資格仍可到宅托育

若查核發現保母的同住者不符合資格,是否就不能繼續收托兒童?張美美表示,若居家托育人員本身沒有問題,主要是同住者不適合出現在托育環境,仍可改採到宅托育方式,前往兒童家中提供照顧服務,避免直接影響保母就業。

不過,針對保母若隱瞞同住者資訊,或更換同住者卻未主動告知,是否涉及罰則,張美美表示,張美美後續補充,依《兒托法》第78條規定,居家托育人員符合相關違規情形者,可處1萬至5萬元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或經處罰3次仍未改善者,得公布姓名及廢止登記。

 

2026election

⭐️ 即刻下載!無廣告《知新聞》App

# 衛福部 # 保母 # 家暴 # 兒童托育服務法
中秋節 烤海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