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證明陳董是他」陳宗彥接受性招待涉貪一審無罪 檢提3理由上訴
【記者於維奕/綜合報導】行政院前發言人陳宗彥被踢爆2012年擔任南市府新聞處長、民政局長期間,接受酒店業者請託喬事及性招待,遭台南地檢起訴求重刑。上月台南地院一審判無罪。台南地檢署今天認為,原審判決認事、用法尚有違誤及未洽之處,將檢具理由後上訴。

上訴理由一:「陳董」即陳宗彥本人
檢方指出,根據卷內的通訊監察譯文和LINE對話紀錄,明確顯示陳宗彥在民國101年及102年間,多次聯繫王孝瑋安排性交易,並親自前往指定地點赴約。這些證據表明,王孝瑋口中的「陳董」即是陳宗彥本人。
檢察官質疑,原審判決一方面認定性交易是由陳宗彥以其手機門號及LINE暱稱「謙」聯絡安排,另一方面卻又認定男客非陳宗彥而是不詳之人,此種認定存在明顯矛盾。檢方強調,若陳宗彥僅是代人聯繫,何須親自前往性交易地點?並批評原審判決對「性交易男客非陳宗彥」一事,未有任何詳盡論述與說明,顯然違反證據法則,且判決理由不備與矛盾。
上訴理由二:員警平調案與性招待有對價關係
檢方進一步指出,民國101年12月26日,陳宗彥確實曾請王孝瑋安排酒店女服務生提供性服務,並前往接受。而在此之前,王孝瑋曾請託陳宗彥協助處理「某員警平調案」,陳宗彥也允諾並動用關係聯繫台南市警局秘書協助。
檢方認為,陳宗彥與該名員警素不相識,若非受連家樑、王孝瑋請託,無須大費周章協助處理。因此,檢方主張,連家樑、王孝瑋於101年12月26日免費招待陳宗彥性服務,與陳宗彥協助處理「員警平調案」之間具有明確的對價關係。
此外,陳宗彥協助關說平調案的行為,實質上已屬於其職務影響力所及,具有公務活動性質,應構成《貪污治罪條例》中賄賂罪所定義的「職務上行為」。檢察官批評原審判決未詳加審酌這些關鍵情節,即做出有利於被告的認定,構成判決理由不備。
上訴理由三:視聽歌唱工程案與性招待有對價關係
另一個爭議點聚焦在民國102年8月至11月間,連家樑、王孝瑋因「某視聽歌唱場所變更使用工程案」進度不如預期,向陳宗彥諮詢並請託協助,陳宗彥亦允諾。
檢方指出,同年11月9日,王孝瑋特別交代酒店女服務生前往特定地點找「陳董」(即陳宗彥),且當日陳宗彥並非從酒店「出場」。檢方認為,在此情況下,男客理應直接支付性服務費用,然而王孝瑋卻特意提醒酒店員工「不要收錢」,顯然是意圖免費招待陳宗彥該次性服務。
檢察官強調,連家樑、王孝瑋於102年11月9日免費招待陳宗彥性服務,與陳宗彥協助處理「視聽歌唱場所變更使用工程案」之間存在對價關係。此行為同樣被認定與陳宗彥職務有關連性,屬於職務影響力所及,應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職務上行為」。檢察官再次批評原審判決未詳盡審酌這些證據,導致理由不備。
一審陳宗彥無罪,2酒店業者緩刑
台南地院上(5)月15日下午2時25分宣判陳宗彥無罪。「歐哥」連家樑、「豆哥」王孝瑋所涉不違背職務交付不正利益罪的部分,均無罪,但2人曾媒介酒店女服務生與不詳男客從事性交易共10次,所犯圖利媒介性交罪成立,連家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並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40萬元;王孝瑋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緩刑2年,並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2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