彈性育嬰留停上路!企業小心觸法 勞動部提醒3大重點別踩雷
【記者王良博/台北報導】自今年起,勞動部開放育嬰留停以日為單位申請,家庭照顧假也可以用小時為單位請假。勞動部提醒,企業不得訂定內部規則,限制同一天只能有最先提出或完成交接的人才能申請育嬰留停。
彈性育嬰留停上路
今年起,勞工可以有30日的額度,以「日」為單位申請育嬰留停,雙親合計可以請60日,另外,家庭照顧假與為了照顧家人的事假,得以「小時」為單位請假,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
勞動部表示,勞動部蒐集勞資雙方對執行面相關疑義,彙整為「育嬰留停照顧彈性化問答Q&A」,置於勞動部官網,供企業查閱,避免觸法。
勞動部也說,政策上路前後陸續接獲企業詢問相關疑義,勞動部會持續更新相關QA,另也整理雇主容易踩雷的三大情況如下。
踩雷1:企業內規
首先,勞動部表示,企業不得訂定內部規則,限制同一天只能有最先提出,或完成交接的人才能申請育嬰留停。
勞動部提醒,《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受僱者請求育嬰留停時,雇主不得拒絕,也不能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其他不利處分,只要依法提出申請,事業單位應尊重,不過,雇主應該提醒員工,除有特殊狀況,如小孩生病、停托、停課等,否則申請育嬰留停原則應5天前申請。
踩雷2:家庭照顧假沒給足
再者,勞動部說,依《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勞資雙方約定好,每日正常工時為10小時的勞工,換算7日家庭照顧假的時數,應為70小時,不能僅給56小時。
勞動部解釋,如果勞雇雙方原本約定的每日正常工時,是少於或多於8小時,家庭照顧假要從其約定給予。
舉例來說,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者,每週正常工時40小時,換算下來7x8=56小時;每日正常工時7小時,換算則是7x7=49小時;每日正常工時10小時的話,換算為7x10=70小時。
踩雷3:加班時數不能重算
第三,勞動部指出,員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復職後,當月延長工時46小時上限,不得重新計算,另外,事假、病假日數,以「曆年制」1/1至12/31為期間來計算。
勞動部說明,依《勞基法》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時,1日不得超過12小時,而延長的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所謂「一個月」週期的起訖,由勞雇雙方議定,即使有申請育嬰留停或請假、休假者,仍應依約定的每月週期計算。
另外,勞動部說,勞工事假ㄧ年14天,普通傷病假未住院者一年不得超過30日,住院者二年內不得超過一年,這些規定的原則,是以曆年制1/1到12/31計算,育嬰留停復職後,都不會因此重新計算,但企業如於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給予優於法令的規定,就依照企業的規定。
勞動部表示,育嬰留停照顧新制內容,以及相關問答Q&A,可至勞動部官網查閱,如有個案疑義,可致電勞動部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就近向當地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尋求協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