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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進廠區」非免責!高檢署主任再槓石崇良:依法行政不能只挑有利的講

台灣高等檢察署主任檢察官陳宏達再發文槓上衛福部長石崇良。取自FB@陳宏達、葉志明攝 zoomin
台灣高等檢察署主任檢察官陳宏達再發文槓上衛福部長石崇良。取自FB@陳宏達、葉志明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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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於維奕/綜合報導】台糖通報爭議持續延燒!針對衛福部長石崇良與台糖引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5項,主張粗油屬中間原料且未進入廠區故無通報義務一事,高檢署主任檢察官陳宏達再度公開發文質疑,主管機關的說法僅限於中央法規文義,卻忽略了地方自治條例的規範,若因此推論「完全沒有任何通報義務」,恐怕過於武斷,恐有違依法行政原則與食安預防精神。

本文大綱

台糖退貨未通報免責引質疑

中聯油脂致癌物苯駢芘超標事件滾雪球,根據台中地院日前在重開中聯油脂廠長陳明榮的羈押庭時指出,中聯早在5月就接獲台糖通知油品檢驗異常,卻未依法通報主管機關並停止製造,已知食安風險擴大卻消極面對,最終陳明榮遭裁定羈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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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台糖卻僅退貨而未通報,且事後卻免責不罰,引發在野黨質疑衛福部蓋牌、護航台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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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檢署主任質疑:免通報論述過於武斷

高檢署主任檢察官陳宏達今晚再發文質疑,衛福部長石崇良與台糖公司的論述,有其《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5項文義上的依據,但未必已窮盡全部法律規範。如果因此推論「完全沒有任何通報義務」,恐怕過於武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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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宏達認為,《食安法》第7條不是本案唯一的法律依據,石崇良部長引用第7條第5項,主張通報義務係針對產品,而粗油屬中間原料,且未進入台糖廠區,因此沒有回收、停止販售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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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僅限於中央《食安法》第7條,這種解釋確有一定文義基礎。但陳宏達指出,本案最大的法律問題在於「地方自治法規是否另有更高或更廣的通報義務?」

未進廠非免責牌

陳宏達表示,地方自治條例才是關鍵規範,依《台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規定,食品業者發現上游供應之食品有危害健康之虞時,應於48小時內通報衛生局。條文指「上游供應之食品」,並未限制必須是最終產品、進入工廠或已上市,目的在於提前預警。

「未進廠區」不應成為免責牌!陳宏達認為通報義務的判斷核心在於「是否知悉上游供應食品具有危害人體之虞」,而非「貨物停在哪裡」。若僅因拒收或未進廠就完全免除責任,將形成只要在工廠門口擋下就能免責的漏洞,與食安預防原則不符。

依法行政不能只挑有利的講

陳宏達另指中間原料排除通報恐生漏洞:粗油雖為中間原料,但其最終目的仍為製造食用油,法律上「食品原料」本就是食安管理重要環節,若將原料完全排除於通報制度外,將造成重大風險。

「依法行政不應選擇性適用」,陳宏達重申行政機關不能只援引對自己有利的法規,卻忽視依然有效的地方自治法規。衛福部若認為自治條例不適用,應清楚說明是否因牴觸中央法或有其他失效原因,而非逕稱無須通報。

食安管理不能等產品上市才開始

陳宏達更指,食安管理不能等產品上市後才開始。業者若已知上游原料有危害之虞,卻因「未進廠、未成品」而完全免責,實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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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陳宏達呼籲,主管機關於做出最終法律評價前,應就《台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是否適用提出具體法律論證,而非僅將中央《食安法》第7條作為唯一依據,才能真正貫徹依法行政並重建社會對食安管理的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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