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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新銀理專挪用客戶款項未通報 金管會開罰1400萬!公司回應了

圖為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王允中。羅元駿攝 zoomin
圖為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王允中。羅元駿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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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羅元駿/台北報導】金管會今天表示,台新銀行發生理財專員涉挪用客戶款項共計新台幣約157萬元,且未依規定向金管會通報,且未依規定向金管會通報,處台新銀1400萬元罰鍰並予糾正,另外處台新銀停止受理新客戶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的金融商品及服務,及受理新客戶於高雄資產管理專區辦理試辦業務1個月。

金管會曝台新銀理專挪用高齡客戶款項事實

台新銀行今天下午發布聲明指出,台新銀行對於主管機關核處裁罰虛心接受,並將引以為戒,且全面檢視既有員工管理、內控制度及通報機制之不足,積極落實改善,以維護金融秩序並確保客戶權益。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王允中今天在例行記者會表示,台新銀張姓理專在民國110年12月至112年10月間,盜用客戶提款卡、客戶現金交付申購保單卻無入帳且未成立契約等行爲,受影響客戶數2人,所涉金額約157萬元。

王允中直言,此案最可惡的是,該理專到高齡客戶的家拿走提款卡,並利用客戶對其信任辦理行動銀行、網路銀行,再將帳號密碼都拿走、盜領款項,第2則是理專將客戶要買保單的錢侵吞己有。

王允中說,金管會在114年2月25日至3月28日對台新銀辦理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台新銀在113年1月22日及114年3月11日內部查察後決定不向主管機關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且有未確實對客戶辦理資產核對作業、未就該理專不當行為深入瞭解發生原因及研議加強控管措施等缺失。

王允中說,台新銀多次評估此案雖涉及「歹徒冒領客戶存款」或「挪用客戶款項」類型,但以損失金額未鉅,或未查獲該理專有盜取客戶款項的具體事證,或該理專已與客戶和解,客戶及台新銀沒有損失等由,決定不向主管機關通報重大偶發事件。

處1400萬罰單、停止高資產業務1個月

王允中表示,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處台新銀1400萬元罰鍰,併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予以糾正,及依同條項第2款規定,停止台新銀受理新客戶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的金融商品及服務,及受理新客戶於高雄資產管理專區辦理試辦業務1個月,並要經金管會認可改善情形後才可以重新辦理。

王允中進一步指出,金管會對台新銀另提4要求。首先是台新銀應依銀行公會「會員及指定機構違法失職人員資料報送作業要點」規定,報送此案違法失職人員。第2則是依責任地圖全面檢討此案違失行為所涉總行督導人員責任,及就未通報重大偶發事件部分檢討法令遵循主管責任,並全面清查是否有其他未向金管會通報重大偶發事件的情事。

第3為請台新銀落實加強員工教育訓練,及加強對客戶宣導應定期檢視對帳單、勿將金融卡及密碼交付行員保管及勿私下交付現金予理專,重視自身權益維護。最後是台新銀應依「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18條第3項規定,就第二支柱監理審查要求該行增加作業風險的相關資本計提。

王允中補充,台新銀應提26億元的資本計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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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管會 # 銀行局 # 台新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