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金管會《個人海外旅行不便保險參考條款》提到,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因事故致被保險人必須更改其預定旅程因而所增加的交通或住宿費用,訂出以實際支出金額扣除可由旅館業者、交通工具業者、旅行社或其他提供旅行、住宿業者處獲得的退款或非貨幣形式償還的等值金額計算,且最高給付金額以原預定的交通或每日住宿費用各增加20%,若無原預繳費用或退款相關證明,則以每日交通及住宿費用合計2000元為限。
白話來說,就是若民眾要回國當天遇到滯留海外情形,但當天並無訂購住宿、就無單據,因此產險公司僅最高理賠2000元。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今天在例行記者會回應,此條款主要是考量海外旅行期間內發生的事故,對於被保險人因旅程更改而比原預定增加的實際住宿與交通費損失予以理賠,且設有最高給付上限。對於無法提供單據的狀況則是採「定額給付」理賠。
媒體追問處理的時間表,蔡火炎說,後續的理賠讓產險公會先討論一個原則出來,並強調民眾的權益不會不見,討論後再看以較合理方式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