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美診所害命!4旬男枉死 衛生局曝醫師丁斌煌黑歷史:6年7件違規挨罰27萬
【記者賴昀岫/台北報導】45歲的簡姓男子昨(17日)上午自費40萬元到安和美進行「陰莖增大術」後,竟魂斷診療床。台北市衛生局指出,涉案醫師丁斌煌曾2次改名,其診所安和美醫美外科診所則3度更名,該醫師於民國109至114年間,因違反醫師法及醫療法,裁罰案件共7件,金額共計27萬元。

獨居基隆的簡姓男子昨天上午自費40萬元到安和美進行「陰莖增大術」,手術下午2時許完成,孰料術後恢復久未現身,醫師丁斌煌(62歲)直到晚間7時許,才發現簡男已在診療床上斷氣多時。台北地檢署檢察官黃珮瑜獲報,親赴診所勘查,下令逮捕丁男,預計下午進行司法相驗。
衛生局醫事管理科科長吳岱穎表示,衛生局於當日晚間接獲台北市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員警通報本案後,即派員前往現場稽查並與警方協同扣查病歷及診所電腦,本案目前檢調已介入調查,北市衛生局積極配合辦理,有進一步結果會對外說明。
經查安和美外科診所負責醫師為丁斌煌,該診所於102年5月開業,於111年10月遷址到中山區現址。
吳岱穎說,案內民眾於術後死亡,依醫療法108條規定:「醫療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其情節就違反規定的診療科別、服務項目或其全部或一部之門診、住院業務,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 一、屬醫療業務管理之明顯疏失,致造成病患傷亡者。…」衛生局會進行查證。如經查證屬實,依醫療法規定裁處,以維護民眾就醫權益。

該醫師於109至114年間7件違規
衛生局指出,該醫師於109至114年間,因違反醫師法及醫療法,裁罰案件共7件,金額共計27萬元。分別說明如下:
一、109年違反醫療法第12條第3項規定,不符醫療機構設置條件,裁罰2萬元整。
二、110年分別違反醫師法第12條規定,未依規定製作病歷,裁罰2萬元整;違反醫療法第86條規定,不得刊登優惠醫療廣告,裁罰10萬元整;違反醫療法第12條第3項,不符醫療機構設置條件,裁罰2萬元整。
三、111年違反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第29條暨醫療法第62條第2項,未經本局核准即執行特定美容醫學手術項目,裁罰5萬元整。
四、113年分別違反醫師法第12條,未依規定製作病歷,裁罰4萬元整;違反醫師法第8條之2,未依規定支援報備,裁罰2萬元整。
違規事項如經查證屬實 將依2法裁處
衛生局指出,依醫師法25條規定:「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一、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二、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三、非屬醫療必要之過度用藥或治療行為。四、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同法25-1條規定:「醫師懲戒之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醫師證書。…」
本案若經醫懲會決議廢止醫師證書,衛生局會依據醫師法29-2條規定:「廢止醫師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之。」,移請中央辦理。違規事項如經查證屬實,會依醫療法及醫師法規定裁處,以維護民眾就醫權益。
醫師2度改名、診所名稱3度變更
衛生局表示,目前檢調已介入調查,北市衛生局積極配合辦理。經查衛生福利部醫事管理系統,丁秉煌醫師更名為丁立文,後更名為丁斌煌。丁醫師服務或擔任負責人的診所,歷次為:必○診所、性福診所、亞○醫美外科診所及安○美醫美外科診所。
衛生局呼籲,民眾選擇醫美療程一定要到醫療院所與醫師進行諮詢評估,妥善與醫師溝通,確實瞭解療程效果。民眾如對美容醫學有相關疑問,可至「衛生福利部醫事司美容醫學資訊專區」查詢相關法令及衛教資訊。此外,衛生福利部也提供「醫療機構及醫事人員資訊」供民眾查詢(路徑:首頁/便民服務/常用查詢),若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台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請撥打(02)2720-8889)轉7100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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