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新制|乳品沒標章不能叫「鮮乳」 違規最重罰400萬
【記者賴昀岫/台北報導】許多人會喝杯牛奶開啟新的一天,不過隨乳品新制上路,相關產品的標示也有變革。農業部為強化市場區隔,規定自7月1日起,只有取得鮮乳標章或驗證標章的國產乳品才能標為鮮乳,衛福部配合將「鮮乳」用詞為「食用動物乳」,品名應標示為牛乳、羊乳等同意義字樣,違者可依《食安法》處4萬至400萬罰鍰。
為配合農業部規範,衛生福利部修正原「鮮乳」用詞為「食用動物乳」,品名應標示為「牛乳」、「羊乳」、「O(其他動物)乳」或等同意義字樣;食藥署食品組組長許朝凱說,未來只有取得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鮮乳標章」,或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之「驗證標章」者,始得標示為「鮮乳」,自115年7月1日生效(以產製日期為準)。
在《台紐經濟合作協定》架構下,今年元旦起紐西蘭進口液態乳輸台零關稅,一度引發國內酪農業者對於進口乳品低價搶市的憂慮,經討論後,農業部與衛福部配合修正相關規定,明起只有取得標章的產品,才能稱作「鮮乳」。
許朝凱表示,原本的「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名稱修正為「食用動物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本案於114年6月3日公告,給予緩衝期至115年 7 月1日前(以產品製造日期為準);產品可繼續販賣至有效日期為止,降低業者於新制實施後包裝標示修正或包材更換所衍生成本。
罰責部分,許朝凱說,未來如未依規定標示者,因為涉及標示不實,違者可依《食安法》處4萬至400萬罰鍰。




